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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一想,也不用想太多

週期表

上圖,用人話來說:A區是成長期,B區是平原期,C區是衰退期,D區是被淘汰的區域。

每分每秒網路上都會推出各種服務、小遊戲、通訊、話題,當我開始使用這些服務或看其他相關話題,它可能會在剛開始給我高度興趣,接著就進入平原期,這段平原期有多久呢?看這個產品能滿意多久,所以我在橫軸的時間放上了四種選擇:月/日/時/分/秒。這個曲線在行銷學裡四處都看得到,被應用在各種分析裡,搞不好,你的老闆也常常告訴把這個曲線掛在嘴巴上,例如:「我們要把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平原期延長…」

墨爾曲線

上圖是墨爾曲線,A區是創新者,B區是早期接受者,C區是早期主力消費者,D區是後期主力消費者,E區是後知後覺者,很常見到,Seth Godin的書裡畫了很多墨爾曲線,以常用的各種國外網路服務來說,我可能屬於DE區中的一員。

前幾天我們才在討論,因為各種產品在台灣的產品生命週期很短,國外廠商很喜歡拿台灣來做測試市場的風向球,例如手機。當他們做好一款新手機,就先拿台灣市場做測試,如果在台灣賣得好,那在國外應該也能有不錯的銷售量。值得開心嗎?我覺得很諷刺。

至於什麼反制置入性行銷的話題,你能忍受在看古墓奇兵裡美豔的裘莉小姐低頭看手上的錶或是在漁船上神奇出現平面電視時,電影畫面打上:「此為廣告畫面。」的字眼嗎?甚至每隔三到五秒就出現一次這些字眼嗎?不可否認的是,因為行銷,我們的生活才有樂趣,也才能成為CDE中的一員,才能融入社會。有什麼不好?總能自己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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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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