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筆記]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小記

跨海大橋上的落日
愈來愈少在這裡寫這種偏硬的文章,主要原因是在於自己不是讀法律的,寫這種東西很容易出錯,或意思的表達不正確,所以,我在這裡分享的是昨天上課的筆記。
昨天去集思會議中心參加B2C電子商務研討會,原本打算下午離開去參加品牌行銷的課,但早上的議程讓我覺得留下來會很值得,於是就繼續留在那椅子很難坐的蘇格拉底廳裡上課。
在詐騙愈來愈嚴重的情況下,大家才開始重視所謂的隱私問題,原本,我們有一個在民國84年8月公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是,它只限於電腦處理的資料,並不包括人工手寫的紙本資料,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只規範了電腦裡的資料。
在年初吧!我記得也參加過類似的課程,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的修正草案,早在2005年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已送立法院,但至昨天早上,都還在協商階段,主要在於賠償總額的上限是五千萬還是拾億?民代是否有免責條款?這兩個問題一直沒有取得共識,一直到下午我所聽到的訊息是個資法的草案已通過一讀了,有望在今年年底通過三讀。
對每個民眾而言,個資法將要通過會是一個好消息,就我所看到的內容而言,還有台上專業的法律人所分享,個資法對民眾來說是有很完善的保護,但對廠商來說,絕對是非常麻煩。
  •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包括了: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被稱為個人資料;在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個人的醫療資訊、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種資料是特別保護的特種資料。
  •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時代裡,只限定了: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徵信業、大眾傳播業等八大行業,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任何行業、團體及個人都納入其範疇,但如果是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就不在於此限。當廠商要蒐集個人資料時,要有明確且單獨的同意書,但像是家族出遊如果要買保險,需要蒐集家族成員的個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是不限制的。如果家裡有未成年的小朋友在學校裡,老師要求小朋友寫通訊錄提供個資,除了要同意書外,因為小朋友未成年,所以要家長同意書。
  • 個資法的規範已不限於電腦而已,還包括了紙本手寫的資料,
  • 當資料被竊取或外洩時,資料持有者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 不得任意蒐集個人資料,廠商一定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才能蒐集資料。昨天聽到會由法務部公告相關的主管機關,所以,網路商店等會由經濟部擔任其主管機關;而其他相關的主管機關會再由法務部公告。
  • 在個資法通過後,只要是符合一定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可以代替當事人提起團體訴訟。
  • 民事責任:在同一原因事實行為,賠償總額提高(但目前未確認是五千萬還是拾億)。
  • 刑事責任: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行為者,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意圖營利者的處罰則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
  • 行政責任;除了上述的處罪外,也要連帶處罰該公司(民間團體、行業)負責人之監督責任,處以壹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 非金務機關首次行銷時應免費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重點是,只要我們覺得因個人資料被竊取或被外洩發生損失而索賠時,是不須負舉證責任,非公務機關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公務機關則須負「無過失責任」。
還有很多的內容,要看草案才會清楚,但光是上面列的這些,就夠讓商家頭痛了,站在商家的立場來說,資安問題可以說是一個錢坑,就是不斷的砸錢買設備和軟體→測試→更新軟體的砸錢循環,儘管該買的該裝的都裝了,只要電腦連上網路你還是無法避免有哪個員工的電腦被植入木馬開了後門,甚至也很難避免員工把公司的重要資料帶出,就算沒有網路也沒有提供儲存設備,但也別低估人腦的能力
在研討會結束時,還有一點資訊,整理如下:
  • 在個資法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還是會有空窗期,在這段期間,商家可以先寄送同意書讓現有的會員進行同意的動作,但同意書的內容一定要明確且單獨。像是一些銀行在辦卡時都會在契約書裡註明會將個人資料提供給事業相關單位或夥伴使用,這是絕對不行的哦!
  •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只收集email,email address不是個人資料,但如果像是姓名(XXXXX@gmail.com),可以識別出我個人的話,這就是個人資料,當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要收集這樣的資料時,就要先告知資料蒐集後的用途,我同意後才能使用,且只能使用在這個用途裡。同樣的,電話號碼因為是數字,無法辨識,所以也不算是個人資料。
令人氣餒的一個消息是,據說,那個處罰垃圾信的法案要通過還要好久好久,可能不會通過了,只能每週看某個很惹人厭的黃XX繼續寄他的垃圾信,可惡。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