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留住本土廠商、吸引海外廠商:仍待改善的台灣法律環境

本文刊登於Rocket Café:  留住本土廠商、吸引海外廠商:仍待改善的台灣法律環境。因為撰寫時間匆促,感謝辛苦協助的編輯。

日前EZTABLE宣布將企業總部移至印尼;報導中提到,業者將總部移至東南亞國家的原因,除了投資人的壓力外,也想拓展該區域的市場,並節省與當地業者合作所需要支出的差旅費。

姑且不論EZTABLE出走到底真實原因為何,從台灣的政策和法令環境來看,要是筆者自己經營公司,在這種內外夾擊的狀況,加上投資者的壓力,可能也不得不轉往海外經營。
當然,每家廠商選擇出走或留下,都有複雜的原因;但檢視我國的法令環境,對留住國內廠商,吸引國外廠商來台,仍有諸多障礙。

資通安全管理法,對於開發業者的挑戰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在去年底未能通過,在草案第六條提到:「行政院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而自第17條起則是對非公務機關的規範,第19條規定如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查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對於前項之檢查,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對於因檢查而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就筆者解讀,由於行政院並無人力與編制可對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進行相關資安檢測,所以得委外進行檢查工作;同時若是有發現重大的資通安全事件,有權直接進入私人公司檢查相關資料。

如果你是開發商,面對這樣的法律,會選擇把營業機密相關的伺服器放在台灣還是國外?如果該公司本身不是台灣企業,企業總部、相關開發人員與機器都在國外,政府就只能檢查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因為台灣政府沒有權力去搜查國外的總部。這樣就輕鬆規避了這條法律。

APP資安認證政策,對國產軟體將形成不公平競爭

為了與可能於今年通過的「資通安全管理法」配合,自今年三月起,國內民眾手機在出廠時的內建軟體,其資安認證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託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協會進行檢測,並給予不同等級的標章;而民眾自行安裝的軟體,將由經濟部進行資安檢測,對於公務人員使用的公務手機則強制規定檢測。

以兩大手機作業系統商的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和Google Play為例,開發業者將應用程式上架前,會先經過平台的審查,才能讓應用程式成功上架;然而台灣政府卻以維護使用者資訊安全為由,要求國內的開發商先進行資安認證,但對於境外的開發業者,則僅能做到「要求有防護機制」,這樣反而對國內外開發商形成不公平的要求。

看不見的隱憂:資料所有權歸屬的問題

當企業總部搬到國外後,資料的所有權管轄就不受台灣法令規範。用戶在使用該服務前,一定要看清楚服務條款中,對於使用者資料是否會被提供至第三方企業,或是由國家進行審查的相關規定。

以中國今年六月將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為例,該法要求於中國境內的網路服務商,均需配合中國政府進行資料審查。當服務商、開發者要至中國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是否考慮過,自己個人資料及使用記錄,可能會被中國政府或是其他國家政府以國家安全之名進行收集和審查呢?

資料所有權衍生的問題,還包括了當消費糾紛發生時,相關單位可以進行的處理方式。

隨著使用者上網的工具愈來愈多,從以往的PC、筆記型電腦,到現在透過平板電腦、行動電話等裝置上網,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的選擇性愈來愈多。連Facebook、LINE都開始經營線上拍賣社團、電子商務社團,其他的平台如蝦皮拍賣、旋轉拍賣,都讓使用者在短時間內可以快速的進行交易。這些看似便利的服務裡,卻隱藏著看不見的危機。

當消費者發生交易糾紛(如:常見的詐騙)時,如果是國內的平台商,政府單位會要求提供詐騙者帳號相關資訊加以調查,但對於國外的服務平台,政府就難以插手。以這個實際的例子來看,受害者在損失發生後,向平台申訴,平台業者查證後,最多是凍結該帳號活動;受害者雖然自己向防治詐騙單位申報,但也無法得到實質的保護。

境外平台用戶的圖文盜用問題也是另一個例子,不但處理耗時,也幾乎無解;其他如個人資料、交易資料外洩等情況,也是只能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解決,但實際上能夠圓滿解決的案子也並不多見。

避免消費者、開發者、市場三輸

「資通安全管理法」的用意雖然在保障安裝用戶的資訊安全,但於對國內外開發商的軟體採取不同標準,事實上壓迫了國內開發商發展的空間。

國內許多法規對於境外業者不具實質約束能力,卻選擇性勒緊了國內開發商的咽喉,不但形同打壓本土廠商,無助於消費者保護,更使整體市場生態更不健康。

以UBER事件為例,由於UBER始終不願意配合國內法規,最後雖被勒令停業,但也突顯出消費者無法選擇不同品質的服務;也因為UBER的先例,白牌車的地下經濟市場將會更活絡,政府更加無法管理自以往就存在的白牌車問題與糾紛。

對於應用程式將進行資安檢查一事,台灣政府開了全球首例,並十分為此自豪;但並不是全球第一就值得開心。政策制訂者應該去了解:為什麼其他國家並未強制進行應用程式資安檢測?在國內進行這樣的措施,有無真正的幫助,還是只是迫使本土開發者出走?

政府如果希望保護使用者個資,或是相關資訊安全,筆者認為應該自使用者與開發者的教育著手,例如應用程式開發者在開發時期與完成應用程式,需要關閉為維運方便的管道而留下的捷徑和後門、公司擬訂內部的開發流程,需要考量使用者的資訊安全等等,並且加強一般使用者的資訊安全教育,例如個人資料、相關記錄、隱私的保護觀念等。

數位經濟的發展,不是只有補助與計畫KPI

行政院通過了九年1700億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希望在這些發展方案中同時提倡人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等網路治理的相關議題。

在各種計畫與美好前景之外,在法規的制訂上,政府應該要更加了解市場實際需求,多聆聽不同角色、立場的聲音,並共同找出解決的方案,別讓想根留台灣的開發者,遭到自己國家的法令阻礙腳步,無法搶得市場先機。至於想出國發展的廠商,政府也可以協助他們了解至國外拓展海外市場時可能面臨的法規問題、人才需求問題等,別讓業者們到了國外拚經濟,卻像孤兒一樣單打獨鬥。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