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月的第三個星期,台灣的立法院裡發生了兩件事,一件是國民黨的許毓仁委員召開了第二次的「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公聽會,另一件事則是民進黨的余宛如委員等11人,成立了「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配合了年初行政院科技會報所發布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可以感受到新政府積極想要有所作為的各種行為。
台灣各方對於「數位經濟」的定義,一直都是模糊、充滿不明確、僅提供大方向的描述,但若要立法,法律是需要明確定義的規則,模糊的方向可能會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在日後也可能對於整體社會發展有不利的未來。
從定義來看,先查尋維基百科:
Digital economy refers to an economy that is based on digital computing technologies. The digital economy is also sometimes called the Internet Economy, the New Economy, or Web Economy.
「數位經濟」是指基於數位運算科技的經濟體系。有時也被稱為網路經濟、新經濟或網絡經濟。
在維基百科的頁面下方則提到「數位經濟」這個詞彙最早出現於Don Tapscott在1995年出版的《The Digital Economy: Promise and Peril in the Age of Networked Intelligence》一書當中,作者認為數位經濟的基本需要以下的要素:
The digital economy requires a new kind of businessperson: one who has the curiosity and confidence to let go of old mental models and old paradigms; one who tempers the needs for business growth and profi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employees, customers, and society for privacy, fairness, and a share in the wealth he or she creates; one who has the vision to think socially, the courage to act, and the strength to lead in the face of coolness or even ridicule.
數位經濟需要新型態的商人:具有好奇心和信心能去除舊有的思維模式與既有方式;根據員工,客戶和社會對隱私,公平和分享他或她所創造的財富的要求,調整業務增長和利潤的需求;一個有遠見的社會思想,勇於行動,勇於面對冷靜,甚至嘲笑的力量。
而Thomas Mesenbourg在2001年時則提到「數位經濟」的主要三個元素:
- 電子商務基礎架構,包含軟硬體、電信公司、網路、人力資本等。e-business infrastructure (hardware, software, telecoms, networks, human capital, etc.)
- 電子商務,商務模式透過電腦運算、網路連結所進行的任何模式。 e-business (how business is conducted, any process that an organization conducts over computer-mediated networks),
- 電子交易,貨物的交易,如線上銷售的書籍。 e-commerce (transfer of goods, for example when a book is sold online).
而在OECD Digital Economy Outlook 2015中是這麼寫的:
The digital economy is growing quickly (OECD, 2013a). It permeates the world economy from retail (e-commerce) to transportation (automated vehicles), education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health (electronic records and personalized medicine), social interactions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social network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 are integral to professional and personal life; individuals, businesses and governments are increasingly inter-connected via a host of devices at home and at work, in public spaces and on the move.
數位經濟正在快速的成長。自零售業(電子商務)到交通(自動駕駛)、教育(大量開放線上課程)、健康(電子記錄到個人的用藥)、社會互動和個人關係(社交網路),它無所不在。資通訊技術整合了專業和個人生活,自個體、商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無所不在,透過各家中、工作場域、公共空間及行動中的設備相互連結。
在勤業眾信(Deloitte)的報告中是這麼定義的:
So, what is the digital economy?It′s the economic activity that results from billions of everyday online connections among people, businesses, devices, data, and processes. The backbone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s hyperconnectivity which means growing interconnectedness of people, organisations, and machines that results from the Internet, mobile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oT).
什麼是數位經濟呢?它是透過數十億的人、商業行為、設備、資料和處理流程,每天在線上所產生經濟行為的結果。數位經濟的骨架是具超連結性的,也意味著透過網路、行動科技和物連網使人、組織、機器之間的連繫程度快速提高。
上述所引用的內容都不遠離:人、網路、交易、連線設備、資通訊,看得出來,任何只要透過數據運算、網路連線所發生的商業行為、經濟活動,都可以稱為「數位經濟」,而目前我們正處於這樣的轉變期,當任何活動、事務都可以透過網路連線、電信通訊進行交易,這些經濟活動即「數位經濟」。
回到行政院的DIGI+六大主軸架構來看則包含六大架構:基礎環境建設、數位經濟、數位政府、智慧城鄉、培育數位人才及研發先進數位科技,也就是大家所爭論的數位經濟是在這個方案下的一個主軸,在行政院的規劃下,主要的代表單位是經濟部,原則上是跨部會相互支援的架構。單就數位經濟來看,它的推動策略包括文創產業的數位發展、資料經濟、異業整合的創新、數位商務。簡而言之,也就是生活中的的經濟活動應用數位科技來提升經濟效益,例如使民間投資、經濟活動增加等,都算在其中。
這六大主軸其實是環環相扣無法獨立拆解的,所以這樣的規劃裡成立了所謂的「DIGI+推動小組」的原因 ,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下面依功能與目的分為四組,其中為科技會報辦公室則具有跨部會協調的功能,其他三組則依目的及相關的業務成立跨部會的功能小組。
除了行政院所推出的方案外,台灣本身就有一條「科學技術基本法」,在第一條中就提到了:
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相關的人才培育、鼓勵科學發展相關的內容,都在「科學技術基本法」中可以看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有「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剛結束意見徵詢,雖然對象可能是「使用數位科技的通訊業者」但若是細讀就會發現,在這二十八條法條中已很明確的把對象、範圍都定義的很清楚,加上了資訊安全的部份,大致上是符合DIGI+中關於環境建設的範圍,例如普及數位通訊技術的運用與縮短城鄉的數位落差,都可以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第五章中可以看到。另外,「電信管理法」草案也結束徵詢,如果說「數位通訊傳播法」屬於應用層面的法律規範,「電信管理法」則屬於基底建設層的法律規範,涵蓋了電信、頻譜、海纜等範圍,如果說台灣要發展物聯網相關產業,那些智慧城市、APP、服務、內容,都是屬於應用層,而傳輸頻道、域名、電信業者就屬於基礎層。
上述所提到的法條有個共同點,這些都是屬於原則性的規範,並沒有干預任何行業。
有次與朋友討論政府進行數位轉型時所需要的要素,討論到在這波政府轉型的浪潮裡,公務人員要具備的已不是單純的資訊技能的提升,也不是學什麼資料分析的技能,因為這些東西都可以透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來進行,重點在於要培養公務員們在「處理未知危機的應變能力」。在DIGI+方案中的數位政府主軸裡,雖然也編列了大筆的公務人員的訓練預算,但仍是以資通訊安全領域、培訓資通訊安全的人才為主,卻沒有提升管理能力與危機處理的相關規劃,更不用說若是在快速變化的業界,若是有業者需要政府提供協助時,這些公務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協助業者進行數位轉型的協助?能否協調運用不同部會間的資源?在現在的這個時代,公務人員的應變能力與危機處理能力、衝突協調、資源調度能力、國際談判協調能力都要比產業界還要更快,不然當業者需要協助時,反而一問三不知,大傷政府形象。
促成「數位經濟基本法」的許委員宣稱是參考英國的Digital Economy Act.而提出這樣的法案,希望提出一個上位法,再由其他各專法來做細部的規範與管制。然而在各種利益關係下,在兩次公聽會的現場,看到了行政部門人員的回應多半是:「謝謝委員的辛苦,真的不容易,然而我們已經有XXXX法案在進行修法(或調適),也已經準備送入立院(如資安法,暫不於本文中討論)...」
在第一場的公聽會裡,許委員期待能成立一個跨部會的「行政部門」,經各部會提醒科技會報辦公室、國發會都有相關功能的協調小組後,在第二場公聽會時則是提議由行政院成立「數位經濟發展委員會」作為跨部會的協調小組,科技會報辦公室再次提醒委員,在DIGI+方案中,已經規劃了由院長為召集人的「DIGI+推動小組」,其中也有負責跨部會的功能組別,實在不需要再成立一個類似功能的協調單位。更不用說,明明委員自己也很清楚數位科技的發展不是只有目前看到的幾個新興產業,卻仍規範了至少十三種現前熱門的數位服務。如果未來有新興服務出現,又沒列在其中時,是不是又要花更多的成本來進行法制調適?或是悲慘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樣,最後變成了一條四不像又漏洞百出的法。在草案中的第三條第四項是十分可怕的公務人員免責條款,幸好現場的公務人員提出並且要求刪除。
從各部會的回應可以看出來,自從電子支付、UBER的事件之後,在民間壓力下,各部會陸續都有動作,但卻全都卡在立院的排程上。
在「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第二場公聽會中,另一位鄭委員在會議中提到,許委員以立法的方式來規範,而執政黨的委員們則是以另一個形式來進行。於是在第二天則看到了執政黨立委們在立院成立了「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用以協助當前政府推動DIGI+。
浩浩盪盪的一個網站上線,一群人成了推動台灣成為數位國家的立法委員。網站放在一個免費的樣版網站空間裡,廉價的鑲上了FREE的字樣,沒有專屬的網址、沒有內容的網站,只有一群人的大頭照、組織章程裡還規定只能由執政黨委員們參與。對了,還要付錢哦!不知道錢是到哪裡去。
至於這個促進會要做什麼呢?除了流行的潮辭外,老實說,大概就是委員們的聯誼會吧!從編制架構看起來是希望能像前面所提到的DIGI+推動小組,但從網站、域名看起來,還是聯誼會等級,也許可以多參與一些網路基礎知識的讀書會、聯誼會,增加委員們對於數位化能力與認知。
從兩次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公聽會裡可以聽到幾下的民間的聲音:
- 希望某些新興產業能納入其中。
- 中小企業要如何因應數位轉型?
在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中規範了十三項要發展的事項,其中的金融科技沒有被納入其中,所以相關的業者一直要求許委員要明確的將金融領域寫入發展事項中。回到文章最開頭對數位經濟的定義,在現在的生活方式、場域、行為中,只要是透過數位科技運用所產生的經濟活動都可以稱為數位經濟,那又何必須要明確的規範呢?
就整體台灣的產業,在談數位經濟發展的同時,還有一環是台灣傳統產業的數位化轉型,包括了製造業、零售業、服務業、農林漁牧各項行業,也就是讓這些行業透過數位科技的運用,協助他們提高產能、提升服務品質。
- 對於數位轉型的錯誤認知。
- 人才的缺乏。
部份企業因為規模較小,並不認為自己有數位轉型的必要,於是維持著傳統工作型態與流程,對於「數位轉型」的認知可能停留在「建立公司網站」、「使用電子郵件」、「建立進銷存系統」或是「客戶關係資料庫」的使用,然而這些可能歸類於「電子化」的時代,只是把平時的工作流程轉換為電子化的流程,操作的模式只是從人工轉為人工去按按鈕、監螢幕控制。而不是透過進一步的工作流程規劃,讓例行性的工作透過智能化的程式或機械運作取代,使工作流程精簡,減少人員在例行性工作上的耗費,而能投入更多的時間在新產品、服務流程的研發與創新,發揮更大的效用。
以出版業來說,筆者在閱讀國內出版的電子書或電子雜誌時,總是十分的挫折,國內的出版業者總是認為把出版書籍的印前檔轉為PDF格式就是一本電子書,並在電子書平台銷售。但我在閱讀電子書時,會因為部份出版社擔心被侵犯著作權與智財權,這些電子書檔案不是無法註記,就是無法把我覺得不錯的字句存起來。相對於在ZINIO上閱讀、Wallpapper*或是在Kindle上閱讀原文電子書,內容與閱讀者的互動性更高,例如在Kindle上閱讀時,它會提示讀者哪幾段是多數人標記的字句,如果選取文字或段落,它會進行翻譯,甚至提供維基百科的資訊。這有可能是Kindle平台本身建置的功能比較具有互動性和連結性,但至少它不會讓閱讀者有花錢閱讀PDF檔案的挫折感。
對於某些企業來說,他們認為自己並不需要數位化的轉型,以傳統工作模式來工作,對他們來說也是比較熟悉的管理方式,然而當他們意識到需要轉型以符合市場需求時,會同時面臨到缺乏吸引人才的工作環境與因素,甚至因此在轉型的過程中挫敗落後。其次談到人才的缺乏。台灣的企業不知自何時起都出現了不願培育人才的惡習,把這樣的責任拋回給政府、學校。
有次與國外大學的教務人員去參訪某間傳產工廠,探詢有無實習的機會。廠長說,他們需要的是研發人員,然而國外大學的人員則委婉的建議這間工廠的研發能力不差,但對於國際行銷的認知較為薄弱,甚至也沒有更進一步海外拓展的想法,需要的可能是行銷人員。
在某次的小型座談會裡,參與的代表則是抱怨,現在就算有許多專業人員,卻還是找不到「懂行銷」的人員,希望各大專院校能恢復國際貿易科系。但行銷只是國際貿易中的一門學門,若企業本身沒有好的產品、不了解自己產品的目標市場,而把這些責任歸咎在政府、學校身上,則是完全的謬誤。僅管目前有大數據分析,卻也不願意聘僱相關的跨領域專業人員,還維持在傳統的行銷手法,在這一波轉型中將會有很嚴重的落後情況出現。
廠商們不斷的要求政府以補助、稅收抵減的方式來鼓勵轉型,卻忘了,企業轉型、員工培育是各企業在時代潮流中都會面臨的挑戰,也是企業應該要負擔的責任,例如在《誰說大象不會跳舞》一書裡,IBM聘用了專業經理人重新打造企業文化,並扭轉頹勢。如果民間的廠商已有此意識,為什麼還需要政府各種獎勵、保護措施?如果是體質不夠好的企業,在這波轉型中失敗了,又何必需要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去保護他們?很明顯的就是企業在推卸他們應負的責任,要求政府承擔。
台灣有「產業創新條例」,在第9、10、11條都有明確訂立政府給予的投資抵減補助方式,在第11條更希望企業能夠加國民的就業機會,也有相對應的補助措施,但我們都很清楚,企業是貪婪的,補助、稅額的抵減永遠都不足夠,但從未回饋在社會、員工的身上,沒有培育員工,把企業社會責任當作是自己的化妝品。
近年來國內積極改善公民參與方式,希望建立起所謂的「多方利益關係人(multi-stakeholder)」模式,是指直接與間接利益相關的個人、團體為了共同的利益、目標於同一平臺上對話、交流意見與溝通,共同進行決策的一種機制與框架,其運作原則為當責(Accountability)、透明(Transparency) 和政策制訂程序(Policy Development Process) ,也就是有明確的議題、參與者遴選與議程制訂流程,且流程為公開透明,也因此具有公信力。現場與會代表發言的內容皆為其所代表團體同意之言語而非個人意見,任何意見都能經得起現場所有人的考驗,有充分的理由支撐,在多方交流過程中尋找到共同的解決方案。
在參與幾次的公聽會下來,明顯的意識到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需要加強,例如在公聽會現場,我們會看到有些人像是古代攔轎申冤一樣,把自己個人的不滿在現場一鼓腦的倒出來,又或是在現場比大聲像是要翻桌一樣。
身處於該場合時,你的身份已經不是「個人」,在公聽會的現場,身份可能是公司的代表,更有可能是產業的代表,你在現場所表示的意見是否能代表背後支援你的那個單位?在第二場公聽會聽到有個代表說:「要提升網路使用者的素質。」這瞬間只想問這位代表:「是只限定某些族群可以使用網路嗎?妳這樣的發言代表妳的公司嗎?妳知道這句話背後對多少網路使用者造成侮辱與歧視嗎?」
很可惜的,在筆者所參與公聽會、遠端參與的公聽會轉播,所聽到的都是「個人」的意見與不滿,而不是所代表公司或產業表達有益的解決建議或表達背後團體所表陳述的問題與事件。
在公聽會的現場,有不少公司代表提到希望能「開放健保資料」,這是台灣政府與業者在開放政府資料上最大的謬誤。
在目前議題上的跨境電商,除了稅務問題之外,也包括了「資料所有權的爭議」,包括了經濟活動行為所留下的數位軌跡、使用者內容資料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資料保護,不少企業需要對消費者、服務使用者也應負起保存、保護的責任,明確的告訴客戶在資料運用範圍、使用狀況、是否提供給第三方公司進行服務開發...等。
「開放資料」的用意是讓民間利用資料監督政府與企業,需要開放的不只是政府的預決算、政府治理相關決策,還包括了企業的資料。政府有責任保護民眾的個資與隱私,而企業可以透過合作、結盟,甚至併購等方式,與其他企業進行資料共享及運用,也能促進跨領域的發展。例如大家很喜歡談論的智慧家庭、智慧城市,其實不同廠商可以透過資料分享、合作的方式可以進行,因為當消費者購買或使用公司的服務方案時,也已經同意分享相當的資訊予開發公司,那麼公司之間能否可以合作進行資料運用?相信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提下,都是可以商談的範圍,為什麼要讓政府提供高度私密的健保資料呢?那如果政府要求,當企業在使用已去識別化的資料時不得還原資料,企業願意遵守嗎?
近來,知名服飾品牌Uniqlo和H&M公布了自己的供應鏈廠商的資訊,如果要求台灣的廠商公開這些資訊,是否願意接受民眾的監督與檢視?同樣的,若是民眾為了食品安全、擁有安全的生活空間、支持綠色企業,是否能使這些企業以正向思考的方式揭露供應鏈的訊息?這才是開放(或公開)資料的用意。
民間企業應該想辦法組成聯盟或跨公司的組織,以因應產業轉變的需求,互相給予協助,這不是產業公會成立的用意嗎?怎麼目前都把責任推到政府身上了呢?
在公聽會中,看得出來各部會早就為了因應科技與使用情境的變遷在進行相關的法規調適,唯因最上位的跨部會協調單位還未真正的發揮功能,及各部會之間的門戶之見,急著成為先行者成功典範,卻忽略了跨部會協調的重要性,加上立院諸公們急著有所政績、亮點,造成每個需要週適的法規都在排程、每個需要跨部會溝通的項目,都成了空談。間接也讓需要政績的立委們有了機會,希望自己在職期間有所表現,除了不負選民們的期待外,也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這些政治惡鬥導至上至行政部門,下至民間產業呈現空轉的狀態,既有法規不允許,但數位科技的發展已經超出舊有法規的規範範圍,整個行政部門百廢待舉,民間就看著立院諸公們拿著人民的納稅錢,用各種名目來模糊焦點。
簡單盤點了一下前述所提到正在進行法規調適或是相關的法案狀態,若是能加速議會的審議速度,相信對民間企業也有所幫助,若有不完全的地方,再請各位見諒:
法條或行政命令名稱 | 相關部會 | 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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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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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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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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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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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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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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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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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訊傳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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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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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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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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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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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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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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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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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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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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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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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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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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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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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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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們及委員的幕僚們若是想要制訂新法,則建議先盤點現有相關的法案,並聆聽廠商的意見,有哪些法案是因為科技技術的進步需要進行調適、有哪些新創產業因為既有法律的限制受到發展上的阻礙,這些都需要盤點清楚,了解跨部會溝通小組處理的狀況後再衡量另立新法的可行性與效益,避免因為只是轉變期間而立了一部只適用於當時的法令,可能阻礙未來新創產業、企業的發展。
民間企業也請發揮自己應當負起的責任,知道自己將會面臨轉型危機時,就要提早預防準備,甚至不要自己關起門,中小企業規模小,但應該具有極大的彈性與合作空間,但目前則觀察到中小企業過度依賴政府保護,躲在大政府的羽翼下,不願意轉型也不願意成長,也不願意提供良好的誘因,自然不利於國內人才的發展,更加速人才向外流失。人民的對於人權尊重與法治的觀念、出席會議的態度都需要改變,當你頂著公司名稱、職稱出席會議時,一定要提醒自己是代表公司出席,不能個人化情緒發言。
對於「數位經濟」是否要立法進行管制或是保護?目前筆者認同PChome詹董事長的說法,政府可以先觀察自己在這個領域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管制的角度,等到整個產業發展到了需要管制的程度時,再切入管理,一來可以鼓勵民間創新,二來政府的立場也較明確,不會扼殺新創產業的發展,也不會浪費太多資源在影響層面不大的產業中。
由於「數位經濟」只是目前這一波產業數位化的浪潮,可以看到各產業在這波浪潮中的陣痛,這也是全球化經濟必然發展的趨勢,公司競爭的對象已經不是自己台灣島上的同業其他公司,而是全世界的廠商,透過通訊、網路、跨國際物流競爭。國內的公司必須要有此領悟,而不是只依賴政府的補助與保護,這對台灣經濟沒有幫助,只會造成國家競爭力的退步。
在這波數位轉型裡,就如同在化蝶的過程一樣,都會面臨陣痛期。
政府除了需要給新創產業成長的空間外,也需要加強公務人員的應變能力,提高他們在協助企業數位轉型、國際談判、資源協調、危機處理的能力,對於資料的處理應保護國民個資及隱私資料,保障民眾處於安全的生活空間及數位環境;企業不應該躲在政府的保護下,將自己該承擔的轉型風險、人才培育責任都丟給政府,應該促進企業之間資料的流通、資料安全與保護,以產生實際的經濟效益;個人則需要對自己的資料保護負起責任,並透過政府與企業的資料開放,監督政府與企業。三方互相配合,才有正向發展的可能,不然就可能在這波數位轉型的浪潮中,完全挫敗,失去國家競爭力。
太厲害了 再找時間仔細拜讀
回覆刪除我哪有你們厲害....
刪除寫好多阿...
回覆刪除剛好下兩天的雨,都沒出門,在家孵文章...不然就去騎腳踏車。
刪除從房間寫到餐廳,從棉被窩寫到餐桌。
感謝貢獻。以相關法規來說,還有金管會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已經過多次公開徵詢,我們現在正逐條審理中。
回覆刪除謝謝妳!(不過我有種驚嚇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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