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參與 1 月 11 日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公聽會感想


如果有人讀過由去年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 Richard H. Thaler 的《不當行為》,也許就會開始學習如何當一個理性的經濟學者,而不被衝動或個人習慣沖昏頭進行不當的消費。書中所提到的一些概念其實更可以運用在各個場域裡,包括已參與幾次的座談會到今日公聽會的「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學專家們的疑問

大概整理了幾點:
  • 如何避免技術性的規避或離開市場?
  • 行政救濟的相關事項。
  • 擬這套法案時參考美國、日本、新加坡等這些國家的依據是什麼?是經濟或科技發展情況還是剛好搜尋到這個國家有這套法律,所以拿來用?
  • 這部「資通安全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是台灣的行政院,行政院主要是整合政策的功能,本身無執法的能力,僅能要求被管制者義務執行,也就是主管機關的管制責任是空虛的。
  • 參考的國家都有編制專責的單位與規劃預算,如果在台灣這套法令通過了,開始實行了,有編制的人力嗎?執行的能力嗎?可能沒有。
  • 「資通安全管理法」有主管機關,但「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主管機關。這兩部法一樣重要,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

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

在原本草案最具爭議性的第十八條被刪除後,大家的著眼點則放在「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是否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所定義關鍵基礎設施為主或是應該以網路服務設施作為關鍵基礎設施。
去年 12 月20日,幾個立法委員又開了一場座談會,那時我看到了朋友傳來的會議照片,我對朋友說,我所想到的關鍵基礎設施是這麼分類的:
  1. 優先該規範的應該是與網路有關的硬體建設:通訊基地台、線路、交換中心、資料中心、電信公司….然後再分等級。
  2. 次要為是建立在這些網路基礎建設之上的,有迫切性、與人權、人身安全及民生有優先需求的基礎建設或服務:國防(他們不談不然這會優先)、能源、醫療、照護事業、交通等基礎建設。
  3. 再來是與日常經濟活動相關的銀行金融、商業行為等相關應用與服務。
今天在會場裡,我再回頭檢視「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中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的分類方式,於是有這樣的體會:若以一般民眾所能受到對網路建設不理解的多數人來說,國土辦所定義的「關鍵基礎設施」是對民眾最「有感」的,如果以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這些不是技術人員或資安人員所定義的「關鍵基礎設施」。例如:台電停電五分鐘會比網路伺服器停止服務五分鐘所受到影響的層面來得更廣泛。

檢視立法的目的

由於今天的公聽會讓我感受到只是邀請專家學者為委員們上課,當IThome的記者朋友回饋她多年來處理資安新聞與看到國內各單位缺乏資安意識的感觸時,於是我開始回想:「這部法案訂立的目的是什麼?」
在第一版的提案中第一條提到:「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條列如下:
  1. 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2. 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3. 帶動資通產業發展
  4. 保障國家安全
  5.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去年 12 月 20 日的審議後,第一條修改為:「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1. 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2. 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3. 保障國家安全
  4.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也就是在修改後的法案裡已無所謂的「帶動資通產業發展」這件事。
在行政院版的「資通安全管理法 (草案)」被送入立法院後,簡處長曾受邀為大家解釋相關的疑問,那時我的解讀,立這個法的目的是:
  1. 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2. 維護國家資通訊安全 (呼應資安即國安)
  3. 促進國內資通訊產業發展
  4. 提升公務部門中資訊部門人員的位階
  5. 促進國際交流
而上述的第3、第4也包含了建立資安意識、教育、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畢竟那時我讀了日本的《網路安全基本法》,也相信在其規劃裡,也許在子法的部份會提到這些內容。於是再進一步確認,整理如下:
  1. 台灣 2017 至2020 年的資通安全政策為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106–109年)已在去年11月時公布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站。
  2. 關於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訓的部份列於該方案中。發展新興資安產業、產學交流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而人才培育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3. 該方案也規劃了政府部門人員資安意識、職能的提升,包括成立千人的資安應變小組。
  4. 在 2016 年的 8 月也公布了一版「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修正版)」。
  5. 在行政院版的「資通安全法 (草案)」第四條與第五條也列有人才培育及國際交流。
國際交流的部份,其實台灣的 CERT 或相關的單位都會與國外的單位交流,只是我是非當事人通常是不知道,只有在 APrIGF Bangkok 2017 時第一次見到台灣的 CERT 。
昨天在讀 IGF 2017 關於資訊安全的報告,也與 APNIC 的朋友 Adli Wahid 討論到 CERT (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的責任與義務。他認為,CERT 的存在與義務也僅是為了他們的目的而已,很多時候一般人不認為 CERT 有發揮什麼實際作用,事實上 CERT 並不負責國家安全,但可以協助與協調資安事件發生時的處理程序,減輕資安事故造成的傷害,並加速受害單位從事故中恢復的能力,事實上他與 TWCERTTWNCERT 也有過互動,也提過台灣的相關單位是十分樂於分享、交流資通事件與處理方式,在某些國家或單位是少見的。同時也提醒我一點:
There is no silver bullet in security.
如同在 GCCS 2017 中的資安專家就提到,你永遠不知道那些攻擊行為的目的是什麼,也無法阻止攻擊事件的發生,只能減輕傷害與損失並加速復原。

在經歷了去年的網路治理會議後,幾乎每場會議都會談到如何建立每個人對個人資料、資訊安全、隱私保護的意識與能力,所以可以知道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也不是只有台灣人缺少這樣的意識與能力,更樂見於國家有心提升公務人員有居安思維的意識而放在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中。

後續建議

在今天的公聽會結束後,簡處長也提到對於後續的六部子法:
  1.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2.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3.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4.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5.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6. 公務機關人員資訊安全事件獎懲辦法
在一月底會以公開的方式,除了召開座談會將逐字稿 (希望我沒有誤會)與會議記錄公開上網外,也會透過國發會的平台 (不確定是 vTaiwan 或是 JOIN平台) 公開徵求意見。
事實上我也在思考以下哪一種方案對整體社會的機會成本最高:
  1. 繼續修改這部行政院版的「資通安全管理法 (草案)」同時照資安處的規劃徵求上述六部子法的意見。
  2. 撤回行政院版的「資通安全管理法 (草案)」並公開徵詢意見重新撰寫,連同六部子法 (可能不用到六部) 一起讓人民參與。
針對方案 1,各界都已投入大量的時間與人力成本於現有的草案中,幾乎已是無法回收的沉沒 (默) 成本,也許是因為這樣才執著於修改現有的法案並繼續擬六部子法。然而我所擔心的是若是行政院版的草案通過,很有可能因為母法過於模糊 (已被刪改的與最初目的不同)、子法內容未明的情況下,會不會傷害到經濟社會 (例如逼迫國內業者外移、對外國廠商無拘束能力、或法學專家們提到的) 或有無侵犯人權?
若是方案 2 ,對於資安處的傷害頗大,但理性的經濟人並不會計較沉沒(默)成本,適時停損,也可以就先前的錯誤經驗,研擬出方向,避免犯下重覆的錯誤,更確定也不會造成各界擔憂的法案出來,對整體社會來說也許就不必要再針對六部子法召開所謂的 15 場專家學者座談會和多場委員會議⋯⋯等不必要的各種成本支出。
然而最終的評估可能還是要由資安處來決定,畢竟站在我的角度來說,資通安全管理法是必要的,但請長官們以人權、整體社會與經影在法案實行後所需要付出的代價、遭受到的影響來考量這部法案是否要繼續修改還是撤案撰寫。

以人權為基礎的網路安全政策建議

去年在 APrIGF Bangkok 2017 參與了網路安全的教育訓練,其中 GPD 提供了一份文件:「Recommendations for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es to cybersecurity」,在徵求同意翻譯至中文後,列在以下,希望不論是繼續修改還是重新撰寫,都希望能考量以下建議:
  1. 網路安全政策和決策過程應該要保護及尊重人權。
  2.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實行措施的發展,應該要出自於內心對於人權的尊重來設計。
  3.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應該要強化人們在線上與離線時的安全,考量關於個人與團體在不同風險中所面臨的威脅。
  4.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的發展和執行,應該要符合國際法,包含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5.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不應該被作為侵害人權的藉口,特別是自由表達、集結社團、集會和隱私方面。
  6. 對於網路事件的回應不應該侵犯人權。
  7.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應該要維持及保護網路的穩定性與安全性,且不應該破壞基礎設施、軟硬體和服務。
  8.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應要能反應在加密和匿名規則上,確保人權的實現,特別是自由表達、集結社團、集會和隱私。
  9.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不應該阻礙有助於保護人權的科技發展。
  10. 網路安全相關法規、政策和施和實行措施的研擬,不論在國家、區域、國際階層上都應該要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透過開放、包容、透明的方式進行。
  11. 利害關係人應該要推廣教育、數位素養和技術及法務訓練,用以推進網路安全與實現人權。
  12. 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應該分享尊敬人權的網路安全最佳實行措施。
  13. 加強網路安全能力建設,不論是對於連線或是離線的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樣的努力應該要促進人權發展。

朋友 Adli Wahid 建議關於 CERT 與 CSIRTs 的相關閱讀: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

關於我所了解的數位錢包 (Digital Wallet)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電子身分證」(eID)和「數位身分證」(Digital Identity)的議題在台灣始終一直具有爭論,但出發點都是好的,希望透過電子化或數位化的方式,讓人民不需要隨時隨地為實體卡的期限、有效性而擔心,但隨之而來的是容易被追蹤、把所有功能都整合在一張卡片時,若卡片遺失,就需要負擔的手續及風險。 更換身分證也涉及許多政治議題的操作,例如在 2019年 ,時任內政部長脫口而出「不換新身分證無罰則 恐無法投票」使全民嘩然。更早的時候,還有聽聞過因為其他國家都更換為多卡合一的晶片或電子身分證,所以台灣也應跟著換,以加速實現智慧台灣的願景。2020年時,我自己 再整理相關的內容 ,相關部門在推動晶片身分證(New ID)的方式則是以民眾比較容易參與的卡面設計開始,但後續的資安問題、資料外洩事件,及新冠大流行,延宕整件事的進度。 2019年時台灣沒有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暫時」是國發會,沒有法源依據卻同時也被拿來作認證身分用途的健保卡、有法源也有主管機關的「自然人憑證」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許多公共服務上仍以實際臨櫃服務優先考量,雖然當時已有許多文件可以自網站下載或線上申請,但多數服務只能將實際流程網路化,而不是利用網路優化服務流程,反而增加挫折感。 當COVID-19肆虐後,改變許多服務,也實際的數位化,而許多卡片雖然在緊急情況下被拿來作為認證身分的用途,但從報稅、領口罩、全民普發現金,台灣政府和人民也一起改變使用行為。 目前已知的幾個數位身分證、數位錢包應用 先列一下自己已知道的幾個在進行的案例,不會說太多,因為有許多研究報告可以參考,也可以參考各國在數位身分證上的政策頁面。  1. 歐盟數位身分錢包 2021年注意到歐盟執委會公布數位身分證相關法案的修正案,後來通過許多歐洲社群使用者持續反對的「歐盟數位身分錢包」(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Wallets )相關立法框架,並推動 4 個大型示範計畫。熟悉歐盟這10年來的電子化、數位化或數位市場法、數位服務法的人會理解,這是一整個將公共行政數位化的過程,從立法、試驗、修法,其實都很完善。台灣也有相關的研究,有興趣的人再自己找找看。 關於「歐盟數位身分錢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