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問題不在於區塊鏈

Photo by Clifford Photography on Unsplash

這個星期在台灣,有一場盛大的「亞洲區塊鏈高峰會」,因為在準備 TWIGFAPrIGF 2019 的會議資料,就沒有報名。看了INSIDE 整理的逐字稿,不禁坐在電腦前抽動著嘴角。對於需要經過銀行或是第三方、第 N 方擔保的支付工具,都應屬於建立信任的數位支付工具,如果一個以加密貨幣為交換工具卻還要經過銀行,那都不是「區塊鏈應用」,或可說,它還在重建信任的過渡期。

自接觸區塊鏈應用以來,不斷的聽到網際網路的大老們、前輩們、經濟學者們都在極力反對區塊鏈技術,很多人權團體、媒體、各國央行、金融體系都對於區塊鏈的特性大加撻伐:
  1. 過度集中、非去中心化。整個網際網路是個過度中心化的系統,大概很少有人去想網際網路的架構和特性。
  2. ICO 是詐騙。老實說,這就是一個人要不要被騙一樣,你不能說投資失敗就是被騙,ICO 是一種賺錢手段,但是「投資」還是「投機」?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3.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的應用。加密貨幣是數位(電子)支付的一種,大家常常把加密貨幣作為數位支付的代名詞。台灣政府對於加密貨幣的態度較偏向視之為虛擬貨幣、商品,而不是正式的法幣 (Fiat Money)。
  4. 無法移除不該保有的資料。有些人權團體表示會有人把婦女、孩童受虐的照片或裸露的影片上傳到區塊鏈上,且無法移除。把這個問題歸咎於區鏈技術實在很莫名其妙,畢竟暴力傷害人類、動物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當影片或照片上網後,會迅速的傳播與擴散,有些是存在私人的硬碟裡。但該注意的重點在於:(1) 這些虐待、強迫裸露、拍攝這些影片與照片的犯罪行為根本就不該發生(犯罪預防)、(2) 這些存在私人硬碟裡的照片與影音檔根本就不該被擴散 (民眾教育)、(3) 基於前面兩點,政府應該加強自己的責任,而不應該強迫平台業者對使用者的內容進行審查,內容審查是侵犯言論自由權的。
  5. 智財所有權的問題。例如用作品完成時的時間戳記 (Timestamp) 可以證明是自己的作品,但今天如果有人把這篇文章用他自己的帳號,把文字內容上傳到 IPFS (星際檔案系統,Inter Planetary File System),頂多就是在之後加註原始作者是誰,上傳者不是原作者這種尷尬的情況。所以日後若是使用自動化的分潤系統,要怎麼去證明作者是誰?如何分給哪些人?
  6. 交易速度慢,無法因應全球金融、資料交換的大量工作。反觀,網際網路被大量應用的年代初期,我們也是 2MB、5MB 的在計算自己的資料大小。我還記得在 1999 到 2000 年之間時,如果超過 1MB 的檔案要用電子郵件可能要寄個一個上午,大家會建議你用磁碟片,如果檔案超過 3MB 就可能考慮燒光碟或其他儲存設備。
  7. 缺乏隱私。這點在以下內容會談到。
實在太多了,不一一列舉。

看了逐字稿後,我想最大的問題不是支付的工具,而是我們所熟悉的傳統金融體系的運作方式到底要不要改變?

現實世界裡嚴謹的跨國匯款管制

在 2017 年三月與 Don Tapscott 談到了,關於國際電匯的手續繁複,不但耗費許多時間,除了匯款的金額之外,匯款人還要被扣一筆手續費(郵電費和匯費),例如台灣要透過銀行匯款 100  美元到菲律賓,除了 100 美元外,匯款人還要付手續費大概台幣 700 元左右,有些國家當地銀行還會再扣收款人一筆手續費,所以收款人可能不會拿到全部的 100 美元。

除此之外,若是匯款的國家是銀行黑名單裡的國家,就可能無法進行電匯,甚至對匯款人要求提出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匯款的金額可能不會即時匯到對方帳戶裡,可能還要等個 24 到 72 小時,這與以前相較已經很快了,且這些都是必要的金融管制,我不會反對這樣的管制,因為總是有人喜歡拿著方便來做損人利己的事,這大概就是無法避免的人性。

儘管現在匯款速度很快、數位支付工具很快,還是比不上理想應用:使用者透過某種支付工具發給收款人 100 元美金,對方即時在帳戶裡收到 100 元美金,可以提領這 100 美金進行消費,中間不用透過任何銀行,收款人和付款人不用再被扣除手續費。今天我們在使用手機上的支付應用程式付款時,銀行、程式的業者都會扣除 2% 或 3% 的手續費,我們可以視為讓銀行、程式業者營運的費用,只是依然還是存在著「中間人制度」。

在肯亞行之有年的 M-Pesa 雖然不是區塊鏈技術應用,但它做到收款人可以向周邊與 M-Pesa 計畫合作的商家提領金額進行消費,還成功拓展到其他的非洲國家。如果未來會加上區塊鏈技術,想必也是為了保存交易記錄這方面的考量。

區塊鏈支付工具侵犯隱私嗎?隱私保護與所需要面臨的風險

這幾天香港民眾的反送中抗議事件,抗議者使用現金購買港鐵的八達通的實體車票,而非使用八達通卡片或是與手機綁定的支付工具,避免政府透過數位交易記錄追蹤到他們的行蹤。很多人在質疑數位支付工具的隱私時,其實我們所習慣的線上交易工具、實體信用卡或簽帳卡消費,都在留下你的消費記錄,在悄然成型的數位社會評等制度這篇文章裡,已經提過:各種電子支付、行動載具,把消費記錄存在服務平台業者、商家、金融業者的資料庫裡,並任這些業者們分析、觀測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使用偏好。發卡銀行也能針對我們個人的信用卡交易記錄,提供客製化的行銷廣告資訊,例如實體帳單中夾帶的那些小廣告。

而區塊鏈支付工具則是某一個帳號把資產移轉到另一個帳號,如果不對外大聲宣稱這一大串英文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就是某個人的話,幾乎很難追蹤得到是誰付款給誰。我們可能透過一些平台服務,如 Etherscan 去看一些交易狀況,但沒有私鑰好像也看不出交易的內容是什麼?但如果發生如 2017 年的 Equifax 資料外洩事件,所有的交易資料、信用卡交易、與銀行金融往來記錄是全數被竊取、可解讀的,而 Equifax 在美國相當於台灣的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保有的資料是更完備的,有心人士若要利用的話,可以藉由裡面的資料來偽造身份,所以當時造成非常多人的焦慮。

所以關於侵犯隱私或過度集中化的評語,可能還不如信用卡制度、整個網際網路來得侵犯個人隱私和過度集中化。

關於 Libra

在謠言 Facebook 要發行加密貨幣很長一段時間(很長的宣傳期)後,Libra 出現了。台灣已經有很多分析的文章,而我也沒有時間去細讀白皮書和其技術文件。今天和同事討論時則注意到裡面的內容:
The association is the only party able to create (mint) and destroy (burn) Libra.
與 Bitcoin 或 Ethereum 不同的地方在於,Libra 貨幣的發行是由協會來決定的,不是透過 PoW (Proof of Work)、PoS (Proof of Stake)、Zero-knowledge proof 或是其他的認證方式或是讓所有節點達到共識認可後才有,這點似乎和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理想相互違背,因為這等於是透過 Libra 協會(第三方)來發給貨幣,而不是由藉由產生集體共識來產生回饋。在其白皮書裡所提到的應用情境比較類似前面提到的 M-Pesa,也說明為了達到同樣的目的 (加速國際匯款、匯兌、減少手續的繁雜與手續費的支出) 不見得一定要區塊鏈技術才能達到消費者所要的理想狀況。

不同的思考方向

如果前面談到的問題,都不需要藉由區塊鏈技術就可以達到,那為什麼還需要區塊鏈技術呢?例如在金融體系的法規、管制和運作上,能否進行調整,讓運作效率更快更好?M-Pesa 在運作後,因為大量的使用者,造成政府不得不承認 M-Pesa 的地位;中國政府觀察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等行動支付擁有大量的使用者後,決定介入監管,所以也證明是可以討論的。
網際網路之父 Vint. Cerf  的tweet

也許消費者對於傳統銀行金融體系運作與法規管制的不滿,所以很容易把重點放在挑戰金融體系與相關法規管制的應用上。但實際上區塊鏈技術可以應用的範圍相當多,也有不少人在努力中,由於目前區塊鏈應用還屬於開發初期,要談 Killer Application 還言之過早,有些在討論所謂 Killer Application 的文章,都會回想起 WiMax 或是 3G、4G、Open Data 的那些悲慘記憶。

有許多文章可以閱讀,平衡一下媒體總是把區塊鏈技術與貨幣金融綁在一起的偏食行為:
對於非技術人員,想要了解 Blockchain,其實很推薦 Don Tapscott、Alex Tapscott 和 INSEAD 在 Coursera 所開設的課程:Blockchain Revolution for the Enterprise,會改變對區塊鏈的極端看法。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