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社群媒體開始興盛,政府當局發現社群力量不容小覷,不但可以顛覆一個國家政局,也能傷害一個人的心靈,甚至讓年輕的孩子走上絕路時,便開始各種管制措施,雖然脫離不了保護國家安全、兒少保護的需求,但若是被有心人士用於不當的用途,就有可能使人權受到相當大的迫害。
政府對於網路內容與加密通訊的的管制
對於這種會造成傷害的線上訊息 (Online Harm Content) ,各國政府開始進行管制,例如透過網路服務業者負擔內容審查的責任,像是最近很出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與《通訊規範法》第 230 條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Section 230),而英國也自2019年4月出版《Online Harms White Paper》並向民眾諮詢,於2020年12月將諮詢討論、結果總結於《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Full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報告書中,並在這份報告書裡,將使用者產出各種型式內容、使用者的互動、搜尋引擎,不論公開或是私人的訊息都列在規範的架構中。台灣也曾經有為了保護未成年的網路使用者而有一份《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但已於2012年6月13日廢止,並將相關的罰責規到刑法來處罰。
除了對於「內容」的管制外,管理當局決定更加強力道,對於使用「加密通訊技術」進行進一步的要求,加密技術保護了資料傳輸時的隱密性,這裡的資料可能包括了你個人的資料、所在地點、使用加密通訊軟體 (如 Telegram、Signal 或是 Threema) 所傳遞的訊息,或是你每天寫在某個不為人知的網路世界角落的心情,又不希望被人看到。相信有些人聽過以前的某個朝代的人民,為了反抗當時統治的政府,將準備起義的日期、時間、對象等資訊寫在紙條上並藏在餅中,於佳節時分以送禮的名義傳遞起義的資訊,把資訊藏在某個包裝裡,就也算一種古老的加密處理。
由於加密處理的方式很多,有時破解這些加密手法也耗費許多時間和資源,如果是具時效性的案件,可能在解密後也過了追訴效期,以政府治理者角度來說,需要保護最基本的國家安全與穩定,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利用加密手法來傳遞,那就需要被管理。美國政府在2020年6月23日公布《合法訪問加密數據法》 S.4051(Lawful Access to Encrypted Data Act, S. 4051) 、五眼聯盟 (Five Eyes) 在2020年10月發表聯合聲明要求科技業者將使用者端的加密通訊軟體加上「後門」,讓政府可以提早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發生[1]。2020年12月,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決定,為了便利於預防網路犯罪、便利取得網路犯罪的證據、保護人民的個人資料安全,要與科技業者、學術研究單位...等相關利害關係人保持對話,持續支持加密的重要性,但同時也對於使用加密技術加強管理 [2],可能在未來也包括檢視加密過的數據。同樣的,我們也看到了台灣政府在這次的COVID-19疫情中,利用電信技術追蹤群聚或是需要居家隔離的人員,甚至匆忙的想藉此縮短向民眾的諮詢《科技偵查法》草案的時間,最後引起民間極大的反彈,而不得不暫時停止。
民間人權組織的倡議:保持對話
對於政府對於加密處理資料的需求在未來可能會干擾人民的隱私,全球的人權組織與技術團體則是聯合成立了「全球加密聯盟」(Global Encryption Coalition),主要訴求是希望美國政府針對前述的《合法訪問加密數據法》 S.4051再精進修正、保持與技術團隊之間關於加密策略的溝通,避免降低網路的安全性、侵犯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干擾人民的隱私,要避免相關人員因缺法能力、保護相關的數據資料安全,造成數據資料外洩,也加重了處理人員的工作負擔。聯盟成員之一的 Global Partners Digital (GPD) 更是集結各國法規中關於「加密」的需求與規定,整理為一份「世界加密法律和政策地圖」 (World map of encryption laws and policies),讓網路使用者了解哪些國家已有加密相關的法規、規範的程度如何?而哪些國家沒有相關法令。台灣的相關加密法規已經讓 GPD 知道,應該也會在下一次的更新中刊登在上面。
應用程式服務商的提醒
對於台灣《科技偵查法》草案的想法
原本,我非常反對這法案,也很慶幸最後這個草案沒有送進立法院。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那晚,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藉由啟動「電子圍籬 2.0」(又被暱稱為「天網」)找到應該在家自主管理健康者跑出來參加跨年活動,一個個都被找出來[4]時,我開始問自己:「如果我們處在一個人民不願自我管理,把責任和風險都推給其他無辜者,並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他們不當行為的後果時,有沒有亡羊補牢的方法?」
在台灣沒有《科技偵查法》規範政府在運用科技技術對人民調查的前提下,可以依據的是現有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 。在人民不願自己承擔責任或是避免政府行使不當的手段時,有一則清楚的法律來規範政府與人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是比較好的處理手段。很明顯的,在2020年結束,2021年的第一天,在沒有《科技偵查法》的情況下,為了預防「可能」出現 COVID-19 的疫情擴散,跨年夜還是執行了「電子圍籬2.0」[5],也真的找到了絲毫沒有自制力的人。我同時也問自己,如果沒有這套法,是不是讓政府更肆無忌憚的進行他們要的活動?
在歐盟理事會的文件、英國政府回應民間倡議的報告裡,我讀到了文件中關於立法遵循的架構,也努力的保證會避免侵害人權、積極保持對話,同時也看到民間團體也是有憑有據的要求立法單位明確定義用詞、範圍,避免落入情緒用字;我也讀了台灣民間法律專業人士、民間團體對於《科技偵查法》的建議,在字句間也讀到了過去「白色恐怖」歷史對台灣人所留下的創傷與喪失信任、言論自由、個人隱私的恐懼。
於是找了一個時間重新再把《科技偵查法》的草案重新再讀過。讀完後,以一個非法律從業的市井小民來說,這套法比之前的《數位經濟法》草案來得完整,明確的規範了對象、輕重的處理,當然,法律用語真的艱澀難懂,有些條文要多讀幾次才知道自己誤解的部份早就有解釋在其中。若定義的不清楚,未來就算取得數據資料,也會對處理、保管的人員造成工作負擔,也會造成取得的資料一點用處都沒有。在《科技偵查法》和《資通安全管理法》中都有訂定罰則,且在《科技偵查法》裡,也有救濟的部份,這是讓我稍微覺得有保障但也很無奈的地方,畢竟救濟也是要耗費時間與各種成本的。
在人民仍然依賴法律規範的前提下,我其實是傾向有法律來規範政府與人民行為的。雖然這次法務部操之過急的高姿態[6]反而是造成這個法案沒有溝通的空間,但台灣還算是有言論自由的地方,所以在網路上還是可以找到人權團體、法律專業團隊的意見與建議,相關部會若願意解答民間的疑問,利害關係人之間能保持理性的對談[7],政府不是單向的一意孤行,人權團體、技術團隊進行相關的監督,避免模糊可操弄空間,也許這套《科技偵察法》會補足以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 或其他相關的法案在新科技運用及偵查使用上不足的地方,也可以規範及預防政府運用科技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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