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20210506 閱讀 - 全球前 50 名具創新能力的公司、國家AI策略與人權研究報告、歐盟制裁了哪些國家

顧問公司 Boston Consultancy Group (BCG) 公布全球前 50 名具創新能力公司

世界經濟論壇 (WEF) 不定時會抓一些其他研究單位的文章刊登在自己的網站,並加上一些註解,BCG 這次出版的報告也在刊登的文章來源裡。在 WEF 的文章裡,提到了此次報告中的前 50 大公司,在前 20 家企業裡,只有一家 Johnson & Johnson 是家用品,其他多是電腦資訊相關產業,前50家則有看到製藥與生技醫療,中國則有 Huawei、Tencent 、Xiaomi上榜,第 41 名 Inditex 印地紡即 Zara 母公司 ,全球第二大時裝產業。IKEA 在我的認知是家具製造業,但不知道未來會不會有類似的公司再出現並成為標竿。

同樣的,這份報告也指出 COVID-19  疫情並沒有延宕全球企業的發展,反而加速了企業轉變的腳步。

這份報告提出了公司的領導者與落後者差異在於:擁有清楚的野心、創新的專業領域、績效管理、專案管理、人材與文化,即在領導層級上,還是著重在管理方面。其中讓我較有共鳴的,則是報告裡提到大公司的研發部門與銷售部門缺乏合作、兩個部門的訊息是不同步、無法連結的,用了兩個圖表解釋這件事。

先來談正向的個案,Harvard Business Review 裡有一篇研究新加坡星展銀行的數位轉型個案( DBS: Digital Transformation to Best Bank in the World ),其中便談到了自 2014 年起開始進行數位轉型,2015年透過平衡計分卡擬定與數位轉型目標相關的策略項目,在第二階段時則有六百多個項目,將端對端的客戶相關操作數位化。星展銀行在數位轉型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改變員工的心態,降低員工對轉變的風險與恐懼,所以在內部舉辦教育訓練,由專家(軟體工程師和新創企業的創業者)帶領員工組成 10 人小組進行三天兩夜的黑客松活動,對不同的創新題目提出改變的方法,不是只改善銀行的業務、工作流程,同時也加強員工的職能,

接下來則是負面的個案,由於參與了兩個談數位轉型的工作坊,其中一個個案則是研發部門或是數據研究部門認為銷售部門、行銷單位的數據分析技術落後,並認為藉由教育訓練提升銷售部門的數據分析能力,可以減輕數據研究部門的工作負擔,而使數據研究部門更能專注於技術開發。這些都可以觀察到研發部門與銷售部門之間無法合作、甚至抗拒合作的心態,這對公司的轉變或是創新能力都是火不利的,也就是 BCG 報告中所呈現的研究結果。

對比有些顧問公司會提出導入各種新技術,還不如回頭檢視在基本管理中的部門之間溝通與協調,這不止在企業營運,政府部門之間的問題也是一樣,與其一直談新技術的導入,還不如回頭檢視基本的協調與溝通,心態的轉變,也許才是各種轉型最重要的第一步。

下載報告 (PDF):Most Innovative Companies 2021 Overcoming the Innovation Readiness Gap 

人權團體 Global Partners Digital (GPD)和  Stanford Cyber Policy Center 合作出版《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rategies and Human Rights: A Review》(第二版)

GPD 的網站上有許多對網路安全、言論自由的政策建言,也努力的了解全球網路政策,並在全世界建立連結。GPD 讓我看見的不是單純倡議人權而已,他們的每個成員都很積極的參與全球網路治理的活動或是提供政策建議、教育訓練、與不同單位合作出版研究報告,這些建議與報告的基本核心都是維護人權。

這一版的報告內容以各國的人工智慧策略與人權為主,除了定義什麼是人工智慧、人工智慧政策與人權之間應該注意什麼之外,我特別注意到他們在這一版中列了各區域國家的人工智慧研究政策短評。

在這本報告裡並沒有熟悉的亞太區 (Asia Pacific Region),而是以印太地區 (Indo-Pacific Region) 為主,但在簡短的段落裡則提供了新加坡、南韓、日本、澳大利亞、印度、泰國在 AI 政策及發展上的快速掃瞄。中國算是全球與亞太區在 AI 發展領先的國家,GPD 在報告中也參考了中國政府的相關政策,然而也指出中國、俄羅斯、沙烏地阿拉國聯合大公國這些國家的 AI 政策並不是在保護人權為主。就自我日常接觸的資訊可以了解,中國藉由社會評分制度限制移動自由或是一些侵犯人權的行為,這大概也是一個需要警戒的資訊。

下載報告 (PDF):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rategies and Human Rights: A Review

當你的公司與某些受到國際制裁的國家有往來時,務必注意

每當我愈接觸這些網路議題,就發現許多網路治理的議題都與地緣政治有密切的關係。

偶爾利用通勤時間聽 Podcast 。年初時,萊登大學海牙網路規範計畫 (The Hague Program for Cyber Norms)舉辦了一場辨論會,之後將會議錄音分享到 Podcast 上:Episode 3: EU Cyber Sanctions between Effectiveness and Strategy,裡面談就是歐盟發動的網路制裁與策略。歐盟在2020 年 7 月底時就要對伊朗 (Iran) 發動網路制裁,而 10 月開始正式實施,歐盟提供了相關的資訊,協助中小企業與被制裁國家有經濟上網來時,如何衡量自己也會受到影響。在歐盟對外事務部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EEAS) 的新聞稿 Cyber sanctions: time to act 中則提到,由於某些機構或個人因為參與了網路攻擊或恐怖行動,使得他們不得不發動網路制裁,即歐盟第一次發動旅行禁令,並凍結了 6 個人及 3 個實體(或機構)的資產,相關的報導在台灣的 iThome也有刊出

由於是發動網路制裁,所以歐洲IP網絡協調中心 (Réseaux IP Européens Network Coordination Centre,RIPE NCC) 在網站上也做出相關回應:

今年 3 月的 APRICOT 活動中,有一場次是全球 RIRs 的相關資訊更新,RIPE NCC 提到因為 EU Cyber Sanctions 歐盟網路制裁的關係,位於荷蘭的他們仍然配合荷蘭政府進行一些配合經濟制裁上的處理,以經濟活動為主,例如銀行轉帳,目前則是停止的,但不影響他們對於會員的服務,RIPE NCC還是堅守他們的原則,網路運作不受到政治影響。由於使用網路被認為是基本人權,也是讓一些被制裁國家的人民能對外連絡資訊的管道,所以 RIPE NCC 希望能取得豁免權,繼續提供網路服務。歐盟也提議要在加密通訊軟體、加密頻道加上後門,以便執法人員搜證、預防兒童色情與犯罪,歐盟的這些措施都可以感受到一個政府體制正利用地緣政治去壓制網路機構運作。


試著每天或每隔幾天分享一點內容

許久之前,我曾在其他平台做類似的新聞資訊分享,但覺得如果不能提供一些自己的解讀是觀點,也只是個新聞連結轉貼而已,於是停止整理相關的資訊。

每天下午,我的信箱裡都會定時出現 Seth Godin 部落格的文章,他總是定期、定時的發布一些或長或短的文章,在他的部落格裡,沒有讀者回應的欄位,但就是定時發送自己的觀點。

因為我會閱讀一些報告,有時在社群做一點簡單的心得分享,受到演算法或是同溫層並不喜歡這麼嚴肅的話題,雖然在 Telegram 有一個頻道,但每篇分享總像石沉大海,也許找錯了目標客層,沒有任何回應的文章總讓我有些意興闌珊,有時要找回自己分享的東西,在社群也不容易找回來。所以還是回到自己的部落格來分享,當作筆記或書寫的練習,也許還會比較容易找資料,也可以避免日後長篇大論,讀者看了累,自己看了也很累。

不過能持續多久?我也不確定,畢竟重複的資訊看多了,也會覺得很厭煩。我如果厭煩了,就會停止這樣的更新吧!

Telegram 的討論頻道:Let's talk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Image by waldiwkl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