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週是聯合國電子商務週的會議,主題是Data and Digitalization for Development。時間是4月25日至29日,這次是混合型會議,實際地點在日內瓦聯合國總部。但就算是線上會議,在亞太地區的時區(台灣是 UTC+8)也是下午四點開始到晚上十二點,要跟會議其實是蠻累的。也不建議再回頭看錄影,因為會浪費更多時間,加上聯合國電子商務週的討論很多都是高度理想化的。
外交基金會(Diplo Foundation)每天會替大家整理相關的重點,可以參考他們的頁面,也提醒大家可以參考:Promotion of trustworthy data spaces and digital self-determination。就不需要那麼累去跟會議。不過昨天有一場討論是關於「資料自決權」(Data self-determination),這在台灣比較少被討論,多數的討論會停留在「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和「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
不討論「資料自決權」的原因很多,企業不會希望政府做出規定,政府可能也擔心如果人民討論起資料自決權,在法治教育不是那麼足夠的社會,會在行政上出現很多麻煩。歐盟的資料保護法GDPR,大多數人會想到GDPR第17條的被遺忘權,但其實很少人再進一步想關於資料自決權。
國際網路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和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都有發現這點,網路企業會因為網路效應、規模經濟,用一些手段提高消費者的轉換成本、學習成本,讓消費者必須被綁在自己的服務平台上,例如,穿戴式裝置,各位手上的智慧手錶。Fitbit 的使用者如果想要更換其他品牌的智慧手錶,可否把資料從 Fitbit攜出,和 Garmin 或是 Huawei、Samsung、Apple watch 上使用?很難,非常難用。這樣的議題大家可能會想到歐盟最近通過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簡稱 DMA)、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簡稱 DSA)主要還是限制平台的行為、資料的使用,若是關於資料的治理政策還要自歐盟要達成的目標、還有其資料治理相關的法規,如歐洲議會在今年4月所通過的 Data Governance Act (簡稱 DGA)和 Data Act 的提案。
去年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Milton Mueller 教授在會議中提醒大家,資料自決權和資料在地化是完全相反的兩件事。資料自決權是將使用資料的權利反還給資料主體,但資料在地化就會談到像中國那樣以防火牆把資料鎖在自己的國家,又更進一步的會討論到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和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
也因為 DMA 和 DSA 陸續通過,而這些其實是與競爭法相關,Milton Mueller 教授也在 Twitter 上提醒大家:
People need to start applying the same critical scrutiny to proposed antitrust interventions that they apply to the actions of dominant firms themselves
Governments cannot just command "there shall be more competition" and expect that to happen with no adverse effects
如果我們不能全面的去看歐盟的目標與策略,僅跟著其立法腳步討論與立法,討論 DMA、DSA對平台的限制或言論的言制,不全面的去看整體市場競爭與發展,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事,也只會把自己侷限在點,而不能綜觀全面。
稍微注意歐盟競爭法發展和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對這些科技巨頭們的處理手段,就會發現這些議題是高度相關,而不是只有網路治理議題,已經擴展到經濟發展與競爭、供應鏈的整合與市場的界定等議題,如果沒有明確的界定市場和要討論的題目,你很可能不知道自己參與討論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跟著打糊塗戰和浪費時間而已,這也是我這兩年常感到迷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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