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圖片是Readmoo讀墨電子書統計我個人在2022年的閱讀經歷。我在2022年,透過Readmoo 買了8本書,而閱讀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我最常在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時間是下午1點到2點,也多在星期六閱讀。
會特別強調在「該平台」,是估計它的計算來源是根據他們的應用程式(APP)和電子書閱讀器,我不止透過他們的閱讀器,我在平板上也有安裝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APP,而我的平板上還有 Google Playbook、博客來、KOBO、Kindle、Kono等閱讀應用程式,所以它僅能記錄使用者藉由該平台的服務的使用記錄,並不真的代表我真的只讀完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如果我可以把剛才列舉的應該程式的記錄都拿出來比較,也許才知道哪個平台使用最久、我是不是真的只讀完了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不是《注意力商人》。
你對你產生的資料沒有所有權—你的資料不是你的
這是一個很矛盾的狀態,我認為閱讀是非常隱私的事,你可以自一個人的閱讀清單了解對方的個人喜好與關注的議題,所以我並沒有那麼喜歡公開我的書籍清單,但電子書服務可以讓我節省更多的生活空間,所以我不得不妥協與電子書平台分享個人的購買與閱讀記錄,然而這些資訊都掌握在各平台的手上,我沒有管道可以把自己在各平台的閱覽歷程、時數記錄下載下來,頂多是透過平板裝置的統計資訊來比較自己開啟這些APP多少時間。
在許多公開場合的討論裡,很多人會談「資料所有權」(Data Ownership)、「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但大多好高騖遠的談論國家等級的政策,卻連自己的資料都無法掌控,所以內容通常會扭曲的把討論導向「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sation),最後可能導致「網路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由於無法具體的去談要怎麼讓每個使用者能掌控自己所產出的資料,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可以自由靈活使用自己的資料,於是討論的資料經濟其實很空泛,多是以個人和關係人的利益優先,來討論著國家層級的政策,但無法定義出在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發展、改善經濟、經營企業的「資料」,也無法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取得、交換或創造利益。
如果你只把「資料」鎖在資料中心、使用者的儲存載具裡,而資料無法自由流動,那你談的資料經濟其實只是0與1,就像許多人桌上的資料永遠不會到另一個人桌上,或要到另一個人的桌上前,可能還要蓋上10個章。
所以對比較熟悉歐盟政策的人就了解到,歐盟政策的願景是打造「單一數位市場」,以「資料」這個議題來說,他們要創造的是在歐盟境內資料能自由流動,這也便利於人的移動,但為了保護隱私、保護人權、保護歐盟境內的產業,所以有一系列的法案,如耳熟能詳的GDPR、這幾年很熱門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DMA)、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還有不同應用所需要的法案、規範、原則,如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DGA)、資料法案(Data Act)...等,最後還來到讓所有網路技術人員都十分擔心的DNS4EU提案。我們知道不止歐盟有這樣的願景,連中國也是,其實中國和歐盟在這幾年的立法有十分類似的地方,所以也無法兩極化的評論好、壞或認同、否定,只能知道這兩塊大陸在網路科技的立法發展趨勢是十分接近,而且可能會影響其他國家的立法和政策。
以我前面提到的,我想把不同APP上的閱讀歷程整理出來比較、匯入其他APP,這在DSA裡就有規定要提供至少4年的資料讓使用者攜帶至其他平台上使用。我也真希望有這樣的法案讓我可以自由的使用我的資料。
這些業者認為自己提供平台、應用程式、服務,所以「擁有」使用者產出的資料、使用歷程資料,但忽略了如果沒有使用者,你根本也不會有資料拿來商業使用,甚至是談判。
不過我也必須說,Readmoo是有提供獎勵制度的,當我在該平台上閱讀的時間愈久,就可以取得愈多的經驗值,多到我可以用自己的經驗值換(消費)書籍繼續閱讀、繼續使用該平台。另一本《巨頭的詛咒》就是我用該平台的紅利換來的,我自己可以接受這樣的交易,當然我也得同意讓這個平台記錄我的閱讀時數、購買記錄。
好像有點過於嚴肅了,還是講點輕鬆的。
其實我看完自己在MooInk上的閱讀記錄,其實有點難過。在以前沒有電子郵件的年代,我常與自己的同學寫信分享閱讀課外讀物的心得。我印象很深,那個時候明明隔天要模擬考了,我還在熬夜寫信分享我讀了翻譯小說的心得,她總是會分享她所讀的文學作品,像是卡繆、卡夫卡(不是《海邊的卡夫卡》,雖然她也會在信中分享閱讀村上春樹作品的心得),但最終大家走向不同的路,也就沒有再連絡了。
所以最後當我看到自己能分享的對象只剩下電子書平台時,其實是很感慨的。當我分享在Blog裡,我會看到在大學期中、期末要交讀書心得時,透過搜尋引擎由搜尋書名、關鍵字過來的流量,讓我覺得公開分享自己的閱讀心得十分沒有意義,我更無意在平台上分享,不是因為我寫的人內容多好,而是愈多使用者集中在一個不台上時,只會增加這個平台對出版業者的談判優勢,而我的評論在該平台上可能因此喪失了著作權,還不如自己閱讀、筆記就好。我想我的文章內容含金量、知識量不足以用經濟學裡的「葛萊興法則」(Gresham's Law)來說嘴,但對於最近網路上的內容,除了具可信度的媒體來源外,大多都不太需要多注意,像是某些孤芳自賞、感傷自己生不逢時、各種自怨自艾、酸葡萄、白頭宮女話當年的文字,連看都不想看。多數時候,我會想到《注意力商人》中的這一段話:
曾經有個網路科技業的從業人員告訴我,他喜歡網際網路相關產業的原因之一,就是那些早期的裙帶關係、長幼有序的八股文化還無法滲透到網際網路來,在那個年代裡,只要你有能力就會有機會。然而隨著時間的增加,有能力的人還要看著前面那一長串排隊等著座位、走上舞台的人、資源可能比能力更先被優先納入考量的條件,又回到了傳統企業管理的老舊思維裡,於是網際網路又變得「不好玩」了。
註:本文沒有收受任何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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