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年假前,輕鬆聊聊天

2022年,我在讀墨電子書平台讀完4本書,在讀墨的平台上閱讀時間超過3000分鐘,陪伴我最久的書是《注意力商人》。。

這張圖片是Readmoo讀墨電子書統計我個人在2022年的閱讀經歷。我在2022年,透過Readmoo 買了8本書,而閱讀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我最常在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時間是下午1點到2點,也多在星期六閱讀。

會特別強調在「該平台」,是估計它的計算來源是根據他們的應用程式(APP)和電子書閱讀器,我不止透過他們的閱讀器,我在平板上也有安裝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APP,而我的平板上還有 Google Playbook、博客來、KOBO、Kindle、Kono等閱讀應用程式,所以它僅能記錄使用者藉由該平台的服務的使用記錄,並不真的代表我真的只讀完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如果我可以把剛才列舉的應該程式的記錄都拿出來比較,也許才知道哪個平台使用最久、我是不是真的只讀完了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不是《注意力商人》。

你對你產生的資料沒有所有權—你的資料不是你的

這是一個很矛盾的狀態,我認為閱讀是非常隱私的事,你可以自一個人的閱讀清單了解對方的個人喜好與關注的議題,所以我並沒有那麼喜歡公開我的書籍清單,但電子書服務可以讓我節省更多的生活空間,所以我不得不妥協與電子書平台分享個人的購買與閱讀記錄,然而這些資訊都掌握在各平台的手上,我沒有管道可以把自己在各平台的閱覽歷程、時數記錄下載下來,頂多是透過平板裝置的統計資訊來比較自己開啟這些APP多少時間。

在許多公開場合的討論裡,很多人會談「資料所有權」(Data Ownership)、「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但大多好高騖遠的談論國家等級的政策,卻連自己的資料都無法掌控,所以內容通常會扭曲的把討論導向「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sation),最後可能導致「網路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由於無法具體的去談要怎麼讓每個使用者能掌控自己所產出的資料,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可以自由靈活使用自己的資料,於是討論的資料經濟其實很空泛,多是以個人和關係人的利益優先,來討論著國家層級的政策,但無法定義出在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發展、改善經濟、經營企業的「資料」,也無法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取得、交換或創造利益。

如果你只把「資料」鎖在資料中心、使用者的儲存載具裡,而資料無法自由流動,那你談的資料經濟其實只是0與1,就像許多人桌上的資料永遠不會到另一個人桌上,或要到另一個人的桌上前,可能還要蓋上10個章。

所以對比較熟悉歐盟政策的人就了解到,歐盟政策的願景是打造「單一數位市場」,以「資料」這個議題來說,他們要創造的是在歐盟境內資料能自由流動,這也便利於人的移動,但為了保護隱私、保護人權、保護歐盟境內的產業,所以有一系列的法案,如耳熟能詳的GDPR、這幾年很熱門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DMA)、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還有不同應用所需要的法案、規範、原則,如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DGA)、資料法案(Data Act)...等,最後還來到讓所有網路技術人員都十分擔心的DNS4EU提案。我們知道不止歐盟有這樣的願景,連中國也是,其實中國和歐盟在這幾年的立法有十分類似的地方,所以也無法兩極化的評論好、壞或認同、否定,只能知道這兩塊大陸在網路科技的立法發展趨勢是十分接近,而且可能會影響其他國家的立法和政策。

以我前面提到的,我想把不同APP上的閱讀歷程整理出來比較、匯入其他APP,這在DSA裡就有規定要提供至少4年的資料讓使用者攜帶至其他平台上使用。我也真希望有這樣的法案讓我可以自由的使用我的資料。

這些業者認為自己提供平台、應用程式、服務,所以「擁有」使用者產出的資料、使用歷程資料,但忽略了如果沒有使用者,你根本也不會有資料拿來商業使用,甚至是談判。

不過我也必須說,Readmoo是有提供獎勵制度的,當我在該平台上閱讀的時間愈久,就可以取得愈多的經驗值,多到我可以用自己的經驗值換(消費)書籍繼續閱讀、繼續使用該平台。另一本《巨頭的詛咒》就是我用該平台的紅利換來的,我自己可以接受這樣的交易,當然我也得同意讓這個平台記錄我的閱讀時數、購買記錄。

好像有點過於嚴肅了,還是講點輕鬆的。

其實我看完自己在MooInk上的閱讀記錄,其實有點難過。在以前沒有電子郵件的年代,我常與自己的同學寫信分享閱讀課外讀物的心得。我印象很深,那個時候明明隔天要模擬考了,我還在熬夜寫信分享我讀了翻譯小說的心得,她總是會分享她所讀的文學作品,像是卡繆、卡夫卡(不是《海邊的卡夫卡》,雖然她也會在信中分享閱讀村上春樹作品的心得),但最終大家走向不同的路,也就沒有再連絡了。

所以最後當我看到自己能分享的對象只剩下電子書平台時,其實是很感慨的。當我分享在Blog裡,我會看到在大學期中、期末要交讀書心得時,透過搜尋引擎由搜尋書名、關鍵字過來的流量,讓我覺得公開分享自己的閱讀心得十分沒有意義,我更無意在平台上分享,不是因為我寫的人內容多好,而是愈多使用者集中在一個不台上時,只會增加這個平台對出版業者的談判優勢,而我的評論在該平台上可能因此喪失了著作權,還不如自己閱讀、筆記就好。我想我的文章內容含金量、知識量不足以用經濟學裡的「葛萊興法則」(Gresham's Law)來說嘴,但對於最近網路上的內容,除了具可信度的媒體來源外,大多都不太需要多注意,像是某些孤芳自賞、感傷自己生不逢時、各種自怨自艾、酸葡萄、白頭宮女話當年的文字,連看都不想看。多數時候,我會想到《注意力商人》中的這一段話:

理想主義者曾冀望網路會有所不同,有段時間確實是如此,只是久而久之,就算沒徹底變成污水坑,也會變成像是廉價品的十元商店。

曾經有個網路科技業的從業人員告訴我,他喜歡網際網路相關產業的原因之一,就是那些早期的裙帶關係、長幼有序的八股文化還無法滲透到網際網路來,在那個年代裡,只要你有能力就會有機會。然而隨著時間的增加,有能力的人還要看著前面那一長串排隊等著座位、走上舞台的人、資源可能比能力更先被優先納入考量的條件,又回到了傳統企業管理的老舊思維裡,於是網際網路又變得「不好玩」了。

註:本文沒有收受任何贊助。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