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台灣《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草案的資料整理

2018年時曾經吵吵鬧鬧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資安法),現在要修法了。5 年過後再回頭看這部法,覺得它和民間私部門沒有太大的關係,在草擬這部法時沒有數位發展部(數位部),所以預設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在當時的情況下,有些權責劃分很模糊,或是管理的層級也不清楚,有些單位無法明正言順的做事。現在有數位部了,藉這次修法把當時定義、層級弄清楚,也能那些原本負責的單位有依據做事,也加強所有政府各層級部門資通安全聯防、管理的機制。

預設讀這篇的都已讀過修正草案的內容,所以就把自己看過後的重點整理以下,只有第11條是我覺得需要寫清楚或規範清楚的,其他就只是資料整理:

  1. 資安法的對象其實是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所以有些企業會很擔心資安法會管到他們,除非他們是特定非公務機關,但修法後的對象非常清楚,建議可以再向請教自己公司的法遵部門。現行資安法裡的的公務機關定義擴及到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修正後只有到行政法人。修正後草案將特定非公務機關則依據《財團法人法》修正(現行僅政府補捐助的財團法人)。
  2. 修正法草案明確寫出這部法的層級及管轄的範圍與層級、資通安全事件的通報層級、稽核的管理,不會像以前一樣都模糊的寫主管機關。修正後就會明確的寫出主管機關的哪個單位。修法後也明確是由行政院公告關鍵基礎設施清單,而不是由主管機關(數位部)來決定哪些是關鍵基礎設施。
  3. 修正後新增:第5、8、11、23、25、29、31條
  4. 現行第6條移到第30條,讓所監督的行政法人名正言順的做事,例如(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合作,台灣政府部門間的資通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都有在進行國際交流,另外如2023年終於成立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資安院),就是行政法人。
  5. 修正後第9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由主管機關變成資安署。原本政府的部門間、關鍵基礎設施之間都有資通安全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這次修法可能是讓資安署可以名正言順的全權管理ISACs之間的情資分享與管理機制。
  6. 修正後第23條:規範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設資通安全長,人選由代表人、管理人優先於其他代表權人,或再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7. 修正後第29條:特定非公務機關規避、防礙、拒絕接受調查者,處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8. 修正草案通過後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 修正後第10條:移除「委外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直接選任適當受託者。可能需要明確的定義什麼是有效的資通安全管理機制?由誰(主管機關?資安署?)定義有效?
    • 第4條的目的應是要鼓勵推動資安產業發展,如果不寫進去,可能沒有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願意配合,但寫進去後,也沒有在罰則說明如果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不配合那會怎麼處罰。
    • 第11條目的是為了避免採購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產品,但公務機關可能要再看有沒有和政府採購法衝突或是採購法裡的規範,視《資通安全管理法》是特別法還是普通法,在規範的範圍重疊時,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要先參考哪個法規?
      • 修正條文的第一項提到了舉辦活動用的場地也要遵守,是指場地內的資通安全設備(例如連網設備)?一般硬體設施?
      • 修正條文的第二項限制公務用資通訊設備不能安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產品,但會建議限制公務資通訊設備僅用於公務,不能用於私人用途,這也是符合 Cyber Hygiene 的觀念。在看過許多國內外資料外洩、社交工程資安事件實務都是起因於公私不分,在公務工具上做私人事情或私人工具上處理公務,例如收發私人電子郵件、公務用的通訊軟體裡使用私人帳號、加入私人的群組,以致於常發生釣魚或是從私人訊息裡的社交工程導致資安事件。
      • 由於限制了產品和場地,所以在第三項裡,公務機關可以向主管機關(數位部)查詢第一項的產品和廠商,但建議加上場地,以和第一項的規範一致。

這次的資安法修正應該也一併修正其施行細則的相關項目,這樣會比較一致。

關於《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案的討論,請回到JOIN平台上討論、提供意見才是正當的管道。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