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炎熱的周末,我沒有外出,而是在家中閱讀。「閱讀」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不管是讀社群媒體的文字或是書籍裡的文字,我是一個貪讀的人。然而就像個體經濟學裡的公式,欲望無窮,卻受限於(Subject to)空間大小,我不得不縮減藏書的空間,曾一度堅持只有商管書籍才買電子書,才能擁有更多擺放文學或小說書籍的空間。但在通勤、旅途中,還是希望有一本可以滋潤心靈、滿足想像空間的書籍可以度過極度乏味,且蜷縮在經濟艙無法伸展的四肢,或躺在醫院蒼白充斥著苦難人生氣味的病榻上,能因為作者的文字而使思緒不受現實限制而飛舞在另一個世界中,不是被吞沒在黑暗狹窄的機艙座位或藥水味的病房,又或是日復一日無起伏的日常生活中。小小的電子閱讀器裡的書櫃是心靈的另一個寄託,於是我在電子出版平台上買了吳爾芙的《論自我與寫作》、《自己的房間》,去年在病床上讀了《「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RBG第一手珍貴訪談錄 》引起護理師們的好奇,問我為什麼不滑手機而是一直在讀電子書。
我的第一台電子閱讀器是 Amazon Kindle,是當時的上司送給工作單位每個員工的禮物。那陣子我準備出發去柏林,我收到了閱讀器實在開心不已。當時已在考慮採購電子閱讀器,但在各家閱讀器間糾結,受限於各家閱讀平台與閱讀器及預算限制,我必須精打細算。由於自己已經有平板,所以覺得平板電腦暫時就夠了,所以一直沒有動手採購,直到上司把閱讀器放到我手中,才知道使用電子閱讀器實在太愉快,沒有被干擾、就是專心的閱讀,享受作者的文字。第二台是 Readmoo的第一代MookInk,Kindle當時只能閱讀英文書籍,我還是習慣讀中文,閱讀中文的速度比較快,也更容易產出心得,所以我還是購買中文電子閱讀器。我常在登機坐定可以開啟電子產品後,就開起閱讀器閱讀,它成了我的行動書櫃。近期也買了Kobo的彩色電子閱讀器,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可以在Kobo的平台上買到我需要的外文書籍,我不需要把中英文書籍分兩個閱讀器,而Kobo的軟體介面整合的不差,例如有些文章可以暫存到Pocket裡,我可以在通勤時閱讀短文。
電子書還是有電子書的限制,因為不同不台的閱讀器並不互相支援,所以我在 Google Playbook 購買的電子書,無法輸出至 MooInk、Kindle、Kobo 的電子閱讀器中,我在博客來、Google Playbook購買的電子書,也只能使用平板閱讀。在電子書還沒出現的年代,我曾經在自己的房裡,在床上一次攤開六本書和我的筆記本,我可以隨時查閱書籍的內容和連結,憑著腦中的記憶,搜尋著哪段文字大概在第幾頁可以相互對照,甚至又找到新的段落所帶來的樂趣,電子書則完全沒辦法,我如果看到三台機器打開,還會有能源不足的焦慮。
我搜尋過其他的電子閱讀器,有些號稱開放式的平台,但可能是中國產品,這使我無法信任其隱私保護的強度,擔心哪天帶著進香港會出事。有些號稱台灣製的開放式平台閱讀器,但可能是中國代工,且真的要開放閱讀其他平台的內容,還會有著重重技術障礙。
這些平台不但是把消費者封鎖在該平台上,還不得不與平台分享自己的閱讀進度、閱讀心得,還可以讓平台用這些資訊對消費者行銷。
消費者無法帶著自己已購買的書籍到其他平台上,例如,我在 Amazon、Google Playbook及Kobo上都買了Alex Tapscott的《WEB 3:Charting the Internet's Next Economic and Cultural Frontier》,也為了隨時能閱讀 Richard Thaler的《不當行為》,所以在Readmoo和Kobo上各買一次。如果消費者買一本實體書,就擁有了這本書,可以帶著這本書到任何地點閱讀,但因為我買的是電子書,所以我要受限於這個閱讀器和其支援的平台,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擁有「這本書」,電子書平台可以了解我的閱讀進度,知道我每一則劃線的內容,我不在上面寫筆記,因為我不想和閱讀平台拿著我的心得去行銷--以往我寫篇心得,出版社還會回饋一本全新的書籍。
這是很明顯的「資料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的問題,很多人談到這個議題就會先扯到社群平台、數位身份證、隱私權議題,我覺得不如先以最簡單的,消費者購買的電子書是否能跨平台閱讀?出版社或平台商很喜歡談著作權、所有權,那閱讀者在電子書上做的筆記、心得的著作權、所有權是誰的?當平台的資料不可攜時,更不用談「資料互通性」(亦有譯為資料互相可操作性,Data interoperability)。很多年前在談個人資料時,就在談資料可攜性,但個人資料亦涉及隱私與人權,議題複雜度高,最後就不了了之。當歐盟的 GDPR真正開始執行,陸續又推出《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DMA)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時都提到「Data interoperability」,各大數位平台開始以資料互通會侵犯隱私為由而不願配合。GDPR第 20 條在談資料可攜性,當使用者的資料易於攜出至其他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時,也將有助於其他平台發展,鼓勵市場競爭,更有利於消費者,所以 DSA和 DMA 也是避免數位平台利用資料建立技術門檻,不利於新的服務或平台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也不希望消費者被鎖定在特定平台上。英國、美國和歐盟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在今年七月發布了聯合聲明,這份聲明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但其中則註明:「任何聲稱互通性需要犧牲隱私和安全的說法都將受到嚴格審查」(Any claims that interoperability requires sacrifices to privacy and security will be closely scrutinized.),這是我在閱讀這份文件時,完全贊成的內容。
有些出版商會在意版權的問題,然而目前台灣的圖書館都能借閱電子書,那為什麼就不能出跨平台的格式(例如 ePub )讓消費者直接在出版商網站購買,存入消費者自己的電子閱讀器閱讀?Kobo的介面就整合得不錯,但讀 PDF 檔仍然很折磨眼睛。
在現在的情況是,消費者選購某一品牌的電子閱讀器後,就被鎖定於該平台上,因為消費者無法攜出自己購買的書籍,也無法攜出自己劃線的原始資料和自己的所有閱讀記錄。就連在 Google Playbook都還會受限於《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及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限制,我的劃線記錄裡全是空白的,無法與朋友分享。有網友建議買一台中國製的開放式平台電子閱讀器,再繞過DRM技術後就可以將書籍存到該閱讀器中閱讀。但違反 DMCA在美國是刑事犯罪,在台灣違反《著作權法》,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我希望能在合法的條件下享受閱讀的樂趣。
好的電子閱讀器、高品質的數位內容可以提升閱讀的樂趣。這兩天我所讀的,是熱門的作者匡靈秀所著的《巴別塔學院》。身為平時也要翻譯文章的我,讀到書中關於翻譯字句的掙扎時,真的很想分享心得,但受限於 Google Playbook平台和 DMCA,我沒辦法即時分享,也因為這個版本,我只能在平板上閱讀,再怎麼友善的介面,在平板上閱讀依然讓我眼睛酸痛,不如在電子墨水閱讀器上來得舒適,隨著年紀的增加,我在閱讀平板一段時間後,我得讓眼睛休息和重新對焦,甚至考慮再買一個Kobo的版本--但已在Kobo上買《黃色臉孔》了。
電子閱讀器、閱讀平台是相對於社群平台使用者資料、數位身份資料容易處理的數位平台議題,雖然背後可能會涉及出版商的利益,但這個問題絕對比「數位身份證」容易解決。其實不確定國內的機關是否會處理這個問題,畢竟閱讀的人口減少中,都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說:「現在還有人在買書、讀書嗎?」但我真的挺希望有哪個機關,文化部、經濟部、數位部、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的單位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台灣目前不會有個資保護單位就不扯他們了。
這篇文章我構思很久,一直沒有寫成文章的動力,因為覺得自己應該還是可以忍受平板的光源,覺得支持一下出版商應該也是不錯的。但我昨天在平板上讀《巴別塔學院》到一個段落後,眼睛已經無法對焦,累到直接倒頭就睡。如果電子書給身體的負荷這麼大,在空間限制下,也許還是去圖書館借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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