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從開放式電子紙閱讀器的需求來談資料可攜與互通性

這個炎熱的周末,我沒有外出,而是在家中閱讀。「閱讀」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不管是讀社群媒體的文字或是書籍裡的文字,我是一個貪讀的人。然而就像個體經濟學裡的公式,欲望無窮,卻受限於(Subject to)空間大小,我不得不縮減藏書的空間,曾一度堅持只有商管書籍才買電子書,才能擁有更多擺放文學或小說書籍的空間。但在通勤、旅途中,還是希望有一本可以滋潤心靈、滿足想像空間的書籍可以度過極度乏味,且蜷縮在經濟艙無法伸展的四肢,或躺在醫院蒼白充斥著苦難人生氣味的病榻上,能因為作者的文字而使思緒不受現實限制而飛舞在另一個世界中,不是被吞沒在黑暗狹窄的機艙座位或藥水味的病房,又或是日復一日無起伏的日常生活中。小小的電子閱讀器裡的書櫃是心靈的另一個寄託,於是我在電子出版平台上買了吳爾芙的《論自我與寫作》、《自己的房間》,去年在病床上讀了《「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RBG第一手珍貴訪談錄 》引起護理師們的好奇,問我為什麼不滑手機而是一直在讀電子書。

我的第一台電子閱讀器是 Amazon Kindle,是當時的上司送給工作單位每個員工的禮物。那陣子我準備出發去柏林,我收到了閱讀器實在開心不已。當時已在考慮採購電子閱讀器,但在各家閱讀器間糾結,受限於各家閱讀平台與閱讀器及預算限制,我必須精打細算。由於自己已經有平板,所以覺得平板電腦暫時就夠了,所以一直沒有動手採購,直到上司把閱讀器放到我手中,才知道使用電子閱讀器實在太愉快,沒有被干擾、就是專心的閱讀,享受作者的文字。第二台是 Readmoo的第一代MookInk,Kindle當時只能閱讀英文書籍,我還是習慣讀中文,閱讀中文的速度比較快,也更容易產出心得,所以我還是購買中文電子閱讀器。我常在登機坐定可以開啟電子產品後,就開起閱讀器閱讀,它成了我的行動書櫃。近期也買了Kobo的彩色電子閱讀器,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可以在Kobo的平台上買到我需要的外文書籍,我不需要把中英文書籍分兩個閱讀器,而Kobo的軟體介面整合的不差,例如有些文章可以暫存到Pocket裡,我可以在通勤時閱讀短文。

電子書還是有電子書的限制,因為不同不台的閱讀器並不互相支援,所以我在 Google Playbook 購買的電子書,無法輸出至 MooInk、Kindle、Kobo 的電子閱讀器中,我在博客來、Google Playbook購買的電子書,也只能使用平板閱讀。在電子書還沒出現的年代,我曾經在自己的房裡,在床上一次攤開六本書和我的筆記本,我可以隨時查閱書籍的內容和連結,憑著腦中的記憶,搜尋著哪段文字大概在第幾頁可以相互對照,甚至又找到新的段落所帶來的樂趣,電子書則完全沒辦法,我如果看到三台機器打開,還會有能源不足的焦慮。

我搜尋過其他的電子閱讀器,有些號稱開放式的平台,但可能是中國產品,這使我無法信任其隱私保護的強度,擔心哪天帶著進香港會出事。有些號稱台灣製的開放式平台閱讀器,但可能是中國代工,且真的要開放閱讀其他平台的內容,還會有著重重技術障礙。

這些平台不但是把消費者封鎖在該平台上,還不得不與平台分享自己的閱讀進度、閱讀心得,還可以讓平台用這些資訊對消費者行銷。

消費者無法帶著自己已購買的書籍到其他平台上,例如,我在 Amazon、Google Playbook及Kobo上都買了Alex Tapscott的《WEB 3:Charting the Internet's Next Economic and Cultural Frontier》,也為了隨時能閱讀 Richard Thaler的《不當行為》,所以在Readmoo和Kobo上各買一次。如果消費者買一本實體書,就擁有了這本書,可以帶著這本書到任何地點閱讀,但因為我買的是電子書,所以我要受限於這個閱讀器和其支援的平台,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擁有「這本書」,電子書平台可以了解我的閱讀進度,知道我每一則劃線的內容,我不在上面寫筆記,因為我不想和閱讀平台拿著我的心得去行銷--以往我寫篇心得,出版社還會回饋一本全新的書籍。

這是很明顯的「資料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的問題,很多人談到這個議題就會先扯到社群平台、數位身份證、隱私權議題,我覺得不如先以最簡單的,消費者購買的電子書是否能跨平台閱讀?出版社或平台商很喜歡談著作權、所有權,那閱讀者在電子書上做的筆記、心得的著作權、所有權是誰的?當平台的資料不可攜時,更不用談「資料互通性」(亦有譯為資料互相可操作性,Data interoperability)。很多年前在談個人資料時,就在談資料可攜性,但個人資料亦涉及隱私與人權,議題複雜度高,最後就不了了之。當歐盟的 GDPR真正開始執行,陸續又推出《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DMA)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時都提到「Data interoperability」,各大數位平台開始以資料互通會侵犯隱私為由而不願配合。GDPR第 20 條在談資料可攜性,當使用者的資料易於攜出至其他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時,也將有助於其他平台發展,鼓勵市場競爭,更有利於消費者,所以 DSA和 DMA 也是避免數位平台利用資料建立技術門檻,不利於新的服務或平台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也不希望消費者被鎖定在特定平台上。英國、美國和歐盟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在今年七月發布了聯合聲明,這份聲明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但其中則註明:「任何聲稱互通性需要犧牲隱私和安全的說法都將受到嚴格審查」(Any claims that interoperability requires sacrifices to privacy and security will be closely scrutinized.),這是我在閱讀這份文件時,完全贊成的內容。

有些出版商會在意版權的問題,然而目前台灣的圖書館都能借閱電子書,那為什麼就不能出跨平台的格式(例如 ePub )讓消費者直接在出版商網站購買,存入消費者自己的電子閱讀器閱讀?Kobo的介面就整合得不錯,但讀 PDF 檔仍然很折磨眼睛。

在現在的情況是,消費者選購某一品牌的電子閱讀器後,就被鎖定於該平台上,因為消費者無法攜出自己購買的書籍,也無法攜出自己劃線的原始資料和自己的所有閱讀記錄。就連在 Google Playbook都還會受限於《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及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限制,我的劃線記錄裡全是空白的,無法與朋友分享。有網友建議買一台中國製的開放式平台電子閱讀器,再繞過DRM技術後就可以將書籍存到該閱讀器中閱讀。但違反 DMCA在美國是刑事犯罪,在台灣違反《著作權法》,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我希望能在合法的條件下享受閱讀的樂趣。

好的電子閱讀器、高品質的數位內容可以提升閱讀的樂趣。這兩天我所讀的,是熱門的作者匡靈秀所著的《巴別塔學院》。身為平時也要翻譯文章的我,讀到書中關於翻譯字句的掙扎時,真的很想分享心得,但受限於 Google Playbook平台和 DMCA,我沒辦法即時分享,也因為這個版本,我只能在平板上閱讀,再怎麼友善的介面,在平板上閱讀依然讓我眼睛酸痛,不如在電子墨水閱讀器上來得舒適,隨著年紀的增加,我在閱讀平板一段時間後,我得讓眼睛休息和重新對焦,甚至考慮再買一個Kobo的版本--但已在Kobo上買《黃色臉孔》了。

電子閱讀器、閱讀平台是相對於社群平台使用者資料、數位身份資料容易處理的數位平台議題,雖然背後可能會涉及出版商的利益,但這個問題絕對比「數位身份證」容易解決。其實不確定國內的機關是否會處理這個問題,畢竟閱讀的人口減少中,都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說:「現在還有人在買書、讀書嗎?」但我真的挺希望有哪個機關,文化部、經濟部、數位部、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的單位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台灣目前不會有個資保護單位就不扯他們了。

這篇文章我構思很久,一直沒有寫成文章的動力,因為覺得自己應該還是可以忍受平板的光源,覺得支持一下出版商應該也是不錯的。但我昨天在平板上讀《巴別塔學院》到一個段落後,眼睛已經無法對焦,累到直接倒頭就睡。如果電子書給身體的負荷這麼大,在空間限制下,也許還是去圖書館借閱吧!


Image by Capucine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面對平台隱私變革:使用者的角色轉變與應對之道

在 X (原 Twitter)這個曾經是自由言論的社群媒體上,因該平台最近改變隱私條款,以致於又興起一股使用者搬到其他社群平台上的浪潮,這是很熟悉的場景,從 Facebook 的言論管制,到 X 目前讓被封鎖的使用者自討沒趣的去看封鎖他的人的訊息。我開始在想,在這一次又一次的搬遷潮裡,我學到什麼。 Google 曾經提供一個名為 Google Reader 的服務,使用者可以自訂資訊來源,將有提供 RSS 服務的網站或 Blog 資訊加入其中。當時,許多網站或 Blog 都提供 RSS 服務,讓使用者能方便更新資訊來源。然而,隨著社群平台的興起,越來越多使用者開始利用社群媒體的演算法來獲取資訊,Google 最終在 2013 年停止 Google Reader 的服務。這使得一些使用者選擇依賴社群平台提供的資訊,而另一些人則轉向其他類似的 RSS 閱讀服務,例如 Feedly。Google 停止 Google Reader 的一個好處是,其他類似的平台得以有機會生存,而不再由 Google 壟斷這類資訊來源的服務。 最近 Google 反對紐西蘭的新聞議價法案 (Fair Digital News Bargaining Bill),這件事的後續影響可能是 Google 會移除資料庫中紐西蘭新聞的來源。此外,Google 和 Meta 也因類似的法案移除過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新聞內容。 這代表網路使用者不應該再如以往般依賴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取得資訊來源,而是開始建立及掌握自己的資訊來源,對於新聞媒體而言,應該著力於提供品質良好的新聞,讓使用者願意付費訂閱,而不是使整個新聞版面充斥廣告,依賴廣告收入,讓使用者無法取得要閱讀的資訊,也讓廣告服務平台掌控收入來源,而有些新聞網站的版面看起來更像是內容農場一樣。 我使用 Twitter 已超過十年,有很長一段時間迷失於Facebook此類社群平台上的互動,直到我感受到社群平台的公開性,使某些惡意的使用者會追蹤社群平台內容,造成隱私隱憂時,便決定不再使用 Facebook,也改變我使用社群平台的策略,讓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功能,也因為這樣,服務平台變動使用者服務條款或隱私權條款,對我並沒太大影響。 至於使用者們擔心 X 平台使用使用者內容訓練人工智慧,在講究著作權、智財權的年代,這乎是要發展人工智慧服務的平台會做的事。目前的平台使用者...